我们是一群尊纪守法的经营户,我们承租的门面地处长沙市芙蓉区解放西路临街地带,该地区被划为政府拆迁征用改造的地段,我们支持政府征地改造,美化和发展城市的行动,但我们却在被当地拆迁部门毫不讲政策,严重侵犯我们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正当权益的行为中,我们迷茫了,恐慌了,同时也愤怒了。于是,我们十几户承祖经营户联合起来,决定向市长先生反映当地拆迁方的不法行为,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维护我们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恳请市长先生重视,酌情调查解决,以顺利开展本地区的征用拆迁工作。
情况是这样的:
我们这十几户经营户,都分别与房主签定了较长时间的租凭合同,投入了大量的资金或装修或添置设备,为了适应当前的形式需要,更高档次的经营,好多经营户的装修费用甚至超过房屋本身的价值,我们为此注入资金,人力,财产和心血,绝大部分承租人都是借款,贷款 债台高筑,甚至连身家性命都在这里,这里是我们经营的地方,也是我们发展的地方,更是我们赖以生存投资求效益的地方,我们十几户经营者投资少则十几万 几十万,多则几百万,背负着巨大的债务,承担着经营的风险,从事着网吧和招待所的经营生意,确实不容易。
可负责拆迁该地段的长沙市芙蓉区东牌楼拆迁指挥部(以下简称为拆迁方)在征地拆迁之际,仅仅只贴了一张拆迁公告,限定我们几天内必须停止营业,无条件的搬出去,既不上门做工作,也不召集房主和我们承祖人签定任何补偿协议,超过他们制定的期限后,既对我们承祖人采取砸招牌,抢东西,打人等恶劣手段,弄得我们人心惶惶,人人自危,不知要怎样才能保护自身的财产和生命安全。
2009年11月12日上午。拆迁方(包括公安 城管 税务)一百来人,不出示任何证件,气势汹汹地冲进承祖人的“高亿网吧”,搬走两台电脑服务器(价值3.6万),当时高亿网吧承租人要求拆迁方开出收据,拆迁方毫不理睬,又冲进四楼的“易梦宾馆”,首先扯掉该店安装的摄像头,然后又强行搬走主机一台,承祖人想拆迁方要求开收据,均遭拒绝。随后,高亿网吧和易梦宾馆的承租人跟随拆迁方要求将被强行搬走的电脑开一张收据或退回电脑,派出所民警与拆迁方互相推委,互不承认。这种行为极为恶劣,青天白日来抢东西,与强盗有什么两样?如果拆迁方认为这样做是有道理,那为什么要扯掉摄像头,不留下犯罪证据!
更为恶劣的是,同日上午九点多,这群人冲进承租人“大姆子招待所”,强行抢走十几床被子,其中四个人抬起该店老板娘往外拖,另外一汉子狠狠一拳打在其老板娘的脚踝关节,致使其脚踝关节断裂(现在湖南省人民医院住院部治疗)更欺侮人的是,被打成骨折的受害者家属当时到解放路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不肯接案,同样被抢的承租人到派出所报案,解放路派出所不备案,而且还说我们也是他们的工具(指拆迁方)。就这样,我们承租人被抢 被打,连个收据和报案的地方也没有,而且拆迁方的这些暴力行为,仅仅还是刚开始,我们不知以后还会发生什么,因为我们都还没有搬走,我们该怎么办呢??
尊敬上级领导,我们能随便的搬走吗?我们向谁讨要因拆迁门面
造成的停业及投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第二章第十三条中规定“。。。。拆迁租凭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 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根据这项政策规定,也就是说,拆迁方应依法与各铺面的房主和承租方三方面签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才能依法要求承租方搬迁,可我们一直盼望拆迁方能按规章办事,我们也将配合拆迁方和被拆迁方签定补偿协议,可怎么就出现这种不签协议 暴力打砸抢的行为呢?难道老百姓的人权和财产就由他们宰割吗?
今特报告,恳请市长先生或上级领导出面干涉,坚持法制,维护民生民权。我们通情达理,决不胡搅蛮缠。只要求:
1. 拆迁方必须真正依法文明拆迁,和谐社区,稳定人心。
2.严格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订立三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3.对我们承租方的经营投资(血汗钱).以及因拆迁无法经营造成的损失进行合理的补偿,且补偿资金到位承租人。
4,本人是上述大拇指招待所经营者,该事件已经过去一年之久了,拆迁方还未处理此事,至今未拿到一分赔偿金,也对打人事件未做任何处理。 只要达到我们合理的要求,减少我们血汗钱的损失,我们会即时搬迁,决不耽误政府的拆迁工作。
为感,为盼!
何韶峰同志:
您好!您的信件已转交我单位处理,现答复如下:
东牌楼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征收范围内,仅有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人民银行宿舍、南北栋安置房等几处为独立成栋的七层楼住宅外(均为90年代建筑),其余多为因历史原因形成、居民自建的一至三层住宅,区域内道路狭窄,基础设施不配套,居民群众要求改造的愿望十分强烈。近两年来,不断有群众来信来访呼吁要求改造。我区也从2008年开始就多次组织相关部门入户调查征求意见,在本项目启动前的前期调查中,超过80%的居民群众表示支持。在项目正式启动前,区政府及指挥部领导还带领相关工作人员与居民住户连续召开26场座谈会,指挥部和街道、社区工作人员联动配合,连续1个多月时间开展了入户宣传发动工作。因此,东牌楼棚户区改造项目启动家喻户晓。
在本项目中,我区征收实施部门只与房屋产权人协商征收补偿安置事宜,对承租人不予补偿,理由如下:首先,本项目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市政府[2009]21号”文件规定,采取政府行政征收模式,与以往拆迁模式在启动条件、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和法律后果上有根本区别。区征收实施部门与房屋产权人是一种征收和被征收的行政法律关系,而发信人与房屋产权人之间是一种承租与出租的民事法律关系,二者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其次,我市为规范和推进棚户区改造而出台的《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长[2009]40号)中明确规定:“单位自管产房屋及其土地按评估价格结合装饰装修、设施设备、搬迁补助等计算补偿,由拆迁人将被拆迁房屋补偿及其他补偿费用支付给产权单位或其行业主管单位,其承租人的相关事宜由产权单位妥善处理”,本项目以及我市其他片区棚改项目都是严格按照此规定来实施。
在本项目中,区征收实施部门是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实施政府征收,充分保障了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如您认为在履行租赁合同过程中,确因他人不当行为对个人的法权益造成了损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主张权益。
芙蓉区政府办
201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