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9年9月在长沙立马电动车枫林路专卖店购买68v电动车一辆,并由专卖店负责办理车牌和行驶证。当时有规定9月30日之后不能再办理车牌,但有当时在店内的交警声称可以放心购买,车牌能及时办理,于是我放心的购买其电动车。
今年7月8日行驶至湘江一桥处被交警查处才得知车牌为套牌,行驶证也是假证,电动车被交警扣留。在所有证件都齐全的情况下,需要拿到当时的购车发票才可拿车,但枫林路立马电动车专卖店已转手,原来的老板不知去向。找至立马电动车长沙总店时,工作人员也推脱这是经销商问题他们无法解决。而后在长沙12315网站上投诉得到的答复是没有找到原来的专卖店老板他们无法处理。
现在的我处于投诉无门的状况下,人民群众的利益归谁来维护??从网上得知这种现象不是偶然,但为何一直屡禁不止?希望有关部门正视这个问题,尽快进行调查并解决,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您好!收到您的提问后,现在答复如下:
《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定》于2009年3月26日通过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审查,于2009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若干规定》配套发布的,还包括《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的通告》、以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名义发布的《关于市区部分区域道路禁止摩托车通行的通告》、《关于规范市区电动车和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的通告》、《关于市区部分区域道路限制货运车辆通行的通告》4个通告,以及《长沙市城区摩托车提前报废及其补偿办法》、《长沙市城区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办法》、《长沙市城区电动车备案登记管理办法》、《长沙市城区货运机动车通行管理办法》等管理办法。其中对电动车、电动自行车上牌有明文规定。对于电动自行车上牌的管理是不限时间,只要复核公告的产品都可以办理上牌及补牌补证业务。
《关于规范市区电动车和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的通告》中明确的指出了2009年5月1日之后购买的电动车,一律不予以备案登记,不发给临时编号牌和行车证。您如果是2009年5月1日之后被商家蒙骗购买的电动车,是不能上路行驶的,请您将有关情况向工商部门反映。
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