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信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信访办: 我于08年7月23日由于没有驾驶证骑摩托在芙蓉区交警大队门口被交警处罚,摩托被扣留,看到罚单上写着15日内接受处理,我于7月24日就到芙蓉区交警大队办理处罚手续,但被告知不能接受处罚,要等到10月1日以后才能来办理,原因是即将召开奥运会,但未看见任何书面文件,只有一份公开信给我看,上面说要奥运了,要搞文明城市建设了,要严厉打击骑摩托车违法行为…… 10月10日我终于可以办理完处罚手续,当天到佳亨路的一个露天停车场打算取回我的摩托车,但被告知要收取停车保管费每天10元钱,我的摩托被扣罚了近三个月,算下来80天,就是800元钱,多了60元问其是为什么,被告知是拖车费,费用交完后,就到里面自己寻找摩托,找到的摩托已经多处被弄坏了,当时被处罚时是很新的,但是现在“保管”后,摩托本身的前大锁坏了,转向坏掉了,化油器坏掉了,防盗器坏掉了,电瓶坏掉了,车身多处被磨掉了漆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那拖车费60元钱不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中“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那摩托车造成的损坏应当追究责任并获得补偿《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69号)第二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将车辆拖至停车收费价格明显高于当地平均停车收费水平的停车场停放” ——摩托车的平均停车价格应该是每天 1元钱,那800元高价停车保管费应当退还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中“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那扣留时间长达80天致使车辆损坏不合法 交通违法,身为市民接受处罚是合理的,但是接受处罚后,又缴纳了高额的其他不合法的费用并使私人物品受到严重损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核实,反馈查处结果”现写信至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信访办投诉,并要求退还违法收取的拖车费用和高额的停车保管费,并对私人物品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
对给你造成的不便表示歉意,详情请直接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反映,联系电话8878011,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