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上级领导:
我名龙志伟,今年42岁,原住长沙县大鱼塘龙王庙村新屋组,和妻一起外出闯荡。1999年在长沙县黄花镇茶塘村邹家冲组从事生产经营达10年之久。只因我原住地交通极为不便,家中贫困,一直没有建房。本想在2000年落户本组,以安家落叶,因当时部分村民未同意,后于2006年经当地人介绍认识本组肖克述,因当时他孤身一人且无钱建房,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签下协议,由我本人单方出资以肖克述名义在茶塘村邹家冲组建了一栋合法面积的楼房。2007年经本人申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和本组村民会议一致通过落户,并经国土部门现场勘察,批准办理建房证。原老家家居屋已倒塌,责任田全部缴交集体,举家搬迁到该组安居乐业,与村民和谐相处。2009年遇国家工程长沙三环线城高速经过该村组,现面临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等问题。
当得知长沙县政纪[2008-33号]关于户籍管理工作会议纪要。[2008年5月30日]中关于2004年以来的迁入人员一律不予当地拆迁安置补偿消息后,万分着急。本人一家四口面临无家可归、露宿街头的困境,两个小孩尚在读书,上有80多岁的父母,恳请各位上级领导酌情考虑现实情况,本人对于征收有几条疑问,想咨询上级领导:
1、本人一家四口是2007年经本组村民会议签名同意落户,属于本县农业户口,为什么作外来户进行征收?
2、为什么2008年开会的文件,提前到2004年执行?
3、政府部门为什么在我落户、办建房证时,没有申明不能办理落户?
4、为什么这次征收房屋,只给成本价,其它的一切一无所有?
5、作为一个共产党的公民,为什么连本省本市的政策都享受不了,就连本县的政策都不是一视同仁?
作为一个农民倾家荡产到这里10年之久,到头来血本无归,好好的家没了,现在到哪安身,家人天天以泪洗面,痛不欲生,请求上级领导根据我家的实际情况酌情考虑,解决此事为感!
龙志伟
2010年4月30日
通过茶塘村委会调查核实,对此回复如下:
1、根据长沙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文件汇编中长县办发【2009】53号第二条第二款《关于户籍迁入问题》中正常婚迁、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回原籍、退伍军人、“两牢”人员回原籍四种类型迁入农业户口可以参与当地拆迁补偿安置,2004年1月1日后除上述四种类型之外迁入的人员一律不得参与迁入拆迁补偿安置。
2、龙志伟所反映的第三条,该户在办建房证的时候已经有当地的农业户口簿,不存在解释其落户问题。此外,龙志伟与肖克述合伙建房未经村委会同意纯属个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