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短信请假算不算数,用人单位无故辞人合不合理?
感谢市政府开通市长信箱这个反映民意的渠道,为我提供维护残疾人权益,表达合理诉求的机会。
我是属于大龄、因幼时医疗事故致残就业困难的人员,2008年9月,感谢省、市、区残联组织的就业援助,多亏时任浏正街办事处藩后街社区郭主任理解支持,安排我在社区绿色网吧上班,虽然工资微薄只有600元收入,除开去年网吧机器故障让我“有幸”休了两天,几乎天天上班,但我十分珍惜努力工作
今年春节前夕(2月1日),现任社区负责人l主任发短信通知我“经市局研究决定,绿(色)网(吧)放假时间为2月2日—2月4日,2月5 日照常开放。芙蓉区文体局”。2月2日我和父母去外地旅游,途中改变计划走亲戚给自己找对象,因担心时间短、怕赶不回来上班,我抱着试试看的心理,发短信向社区l主任请假,当时想如果“同意”就去,“不同意”则赶回上班,过了几分钟,l主任短信回复如下“没关系,你什么时候回不用告诉我们了,我们会安排妥当,不用费心了!祝你玩得愉快!”谁知2月9日(正月初七)我去上班(老爸陪我去社区的),l主任却以我不尊重社区的理由将我辞退,弄得我一头雾水,我爸估计是请假一事给她出了“难题”引起心中不快,便笑着解释道:“事出有因才发短信请假,何况您也回复短信说‘没关系,会安排妥当,不用费心’,这难道不是表示社区已经同意请假了吗?”谁知l主任却说:“我没说同意,也没说不同意。”此话一出让人费解,不禁大跌眼镜。
以上情况均属实,并有手机短信为证。
在此,我请求市长解答的是:
一、用人单位收到劳动者的请假短信,回复内容明确;事后却无故辞退劳动者,这种做法是否合理?
二、用人单位涉嫌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国家法定节假日都安排我加班(今年春节2月2日—2月4日除外)。请问该不该补发2年多来的加班费报酬?
三、我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四、我的工资低于长沙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是否应该补发?
五、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无故解除劳动关系,对我造成损害,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给我经济补偿?
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我在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不能解决情况下或者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我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受理或强制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三日
周磊同志:
您好!您的信件已转交我单位处理,该劳动纠纷经我单位主持调解,已于3月23日与用人单位达成调解协议,现已处理完毕。
芙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1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