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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违反劳动法,请政府解决

2018-1-28 22:17:46发布32次查看
我所在企业名称:深圳新思润校园文化建设专业机构湖南办事处 地址:芙蓉区荷花东路芙蓉公寓d5-104 深圳新思润校园文化建设专业机构 法定代表人:黄思敏 电话:075582426119 湖南办经理:向春香 电话:5987991事由:我于2007年7月18号在深圳新思润校园文化建设专业机构应聘,7月23日派往深圳新思润校园文化建设专业机构湖南办事处工作.(入职申请表为7月23日为证) 7月23日至12月份期间,我们办事处完成芙蓉区楚怡学校,育才学校,育英学校,修业学校的装饰工程.12月25号,湖南办事处经理通知我要我离职.我要他给我离职理由,就是工程完毕,而且公司没有与我签劳动合同,就必须离职.27号,湖南办经理拿员工离职书给我,原因是根据湖南办现状,暂决定工程部裁员。我要求一式两份,他就不同意(我已经把他写的的一份已经拿出来了),他认为只能一份,他持有,我不能有,我不同意。后来,他又找理由是我工作不能胜任等等原因,但是不能成立(原因后述),最终他就干脆说不用填离职申请书,29号上午直接拿工资离开公司。 我认为企业已经违反劳动法律的理由,: 1.我在湖南办事处工作已经五个月多,已经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他要我离职,必须补偿我一个月的工资.我所负责的芙蓉区楚怡学校装饰工程已经完成,而且通过教育局验收。如果我的工作不能胜任,应该在试用期内通知我离开公司,试用期法律规定不能超过三个月,已经超过试用期,说明我能够胜任该工作。而且本人在芙蓉区楚怡学校的工作态度和做法,在学校老师中反应良好,大家可以亲自去学校问。 2.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否则属于违反劳动法. 3.企业没有为职工办理任何保险.
按这位劳动者所述,你们单位如存在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的行为,你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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