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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变更

2018-1-28 14:47:11发布27次查看
您好!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来读我的来信。 我是长沙市宁乡县的一合法公民,今年在换二代证的时候,想把身份证上的名字改成成另外一个名字。因为我出生的时候父母取的名字叫 “姜大坚 ”结果03年的时候派出所在登记户口时把我的名字登记为 “姜太坚” 这个名字在05年去办理身份证时才发现。所以当时找到派出所要求变更姓名,最后在经过一系列的手续后 把名字改掉了。但是户口上的曾用名“姜太坚”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这样子叫。严重侵犯了我的姓名权利,所以,我再次找到户证机关,要求改名,改成“姜诚”。但是最后在县公安局的时候人人家却拒绝给我改,理由是你现在用的是“姜大坚”,除非你的毕业证或者别的证明能够证明现在在用“姜诚”这个名字,不然是不能更改的,总之就一句话,你要更改名字你得提供证明这个名字的“合法性”,我就给你改,没证明说什么也没用。我想问一下,我又没被剥夺政治权利,凭什么不给我变更姓名,这显然侵犯了我的姓名变更权利。我知道现在国家对姓名权“从严管理”,所谓“从严管理”年满16周岁以上人员改名严格控制,除有正当理由及有效凭证(学校毕业证、结婚证、单位档案、医保卡等有效证件姓名与现户籍名不一致)外,原则上不得更改但还没审核就以不可以来敷衍? 那姓名权是不是形同虚设?难道还没有立法的一些条例比《民法》还要大?根据《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改名权 改名权就是自然人按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也称为姓名变更权。其含义为,自然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不受其他限制。 这种变更姓名的行为,虽然仅依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生效,但是不经过公示,不得对抗第三人。登记姓名的变更,也必须经过登记,非依变更登记程序不生效力。 所以,申请修改姓名被拒绝,或者限制姓名所引用的文字,从法理上来说,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权,公民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合法的姓名权。此信同时转发 宁乡县政府县长信箱 长沙市人民政府市长信箱实在不行,我将以“行政不作为”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请直接向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咨询,联系电话2587545,2587549,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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