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您好:
我是湘春路棚户区拆迁的一名拆迁户,因为现在我人在外地,现在想咨询一些有关拆迁的问题。
1、关于顶层阁楼的计算问题。
我家在顶层,有一个最高处超过1米7以上的阁楼,是当初建筑时是原始搭建。并非违章建筑。虽然没写入产证,但是实际利用率是相当高。就算不能按照同等面积折算,也属于房屋附属物,屋顶内隔热层材料,预制板天花板等都应纳入补偿范围。其他省市均有对顶层屋顶无产权阁楼、隔热层等的补偿规定,请长沙市棚改出示对房屋附属物,属于屋顶、无产权阁楼、隔热层 等拆迁补偿的具体细则规定。
2、临时安置补助费问题
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第十七条 被拆迁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为被拆迁房屋评估值或协议补赏金额的千分之五,每户(以房屋产权证或直管公房租赁证为单位)每月最少不低于300元。
但此次规定是不给过渡安置费,拆迁工作人员解释,对应“79号令”的规定有一条:“对在规定期限内签定协议并腾空房屋的,每户给予寻找房源补助费4000元”。既使是这一条,也明明是“寻找房源补助费”。在如此大面积需拆迁的情况下,普遍不太可能看一处地方、看一次,就能搞定。拆迁公告上说的是签字后能留守3个月。但要重新看房买房到装修入住,时间远远超过半年以上。因此还得寻找临时过渡房。因此,我有足够的理由将“寻找房源补助费4000元”理解为:全家人四处看房的误工补贴、交通费补贴、误餐补贴等。
拆迁工作人员又解释,此次拆迁是货币补偿,优惠补偿,已包含过渡费的考虑。这也是站不住脚的解释。《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第十七条,并未注明不包括货币补偿。还要请问哪一条优惠包含了过渡安置费,既便包含,那又何称“优惠”?怎能将政府政策规定要给的费用称为此次的“优惠”?为此建议:请按《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给拆迁户过渡安置费。拆迁户的各种信息已全部进入规范的数据库,过渡安置费的核算、监控并非难事。
3、液化气罐的折算。现在提供的房源都需要交管道煤气开通费2350元/户,我们棚户区无管道煤气,所以也无此项补偿,但我们的液化气罐迁居后就无用了,退还液化气站只能退60元/只,可当初投资都是80元、100元/只。既然浴霸移装都在补偿之列,这一条就值得一提了。
4, 电表内剩余电量的清算。
5, 迁居后,户口、全家人身份证的变更费用。
已交由湘春路拆迁指挥部协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