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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不应该违法执法

2018-1-28 1:57:41发布34次查看
市长先生;
2010年6月25日上午7;30时许,我驾驶自己的立马电动车在桐梓坡西路行驶时,被长沙市高新区交警彭泽拦下,在检查过我的牌照,行驶证,身份证无误后,彭泽称我座位上绑放的一台家用电脑主机是违规载货,要罚款50元,否则就要扣车,因为本人当时有急事,对《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运行若干规定.》不是很熟悉,屈于交警的淫威,交了50元才得以脱身。
回家后我查过《若干规定》后发现,电动车载货高不能超过1.5米,寛不得超过手把两边各0.15米,而我的电脑放在车上高度只有1.3米,宽度没有超过规定,为此我认为彭泽是违法执法,写了复议申请书3次到交警支队,复议部门总是没有人。为此特向市长先生写信,希望能够转告交警部门,督促交警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以人为本的政治素质,不要拿虎皮作大旗祸害百姓。
我将保留向法院起诉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谢谢!
你好,感谢您的来信。我支队领导收到您投诉的问题后,十分重视,立即安排民警调查此事,高新区交警大队大队长高智立就此事责成执勤中队及当事民警彭泽进行客观公正的调查。 民警彭泽执法行为的简要经过:2010年6月25日7时许,我队根据支队的统一部署,安排麓谷中队7名民警在桐梓坡路与玉兰路交叉路口进行“畅通工程迎国检”交通整治。7:30分许,民警彭泽将一辆载物电动车拦下,民警敬礼后在检查您的身份证和长沙260140号电动车行车证时,发现电动车后座载有一捆绑不牢固已严重倾斜的宽度约为1米左右的物品(可能因电动车驾驶人拐弯过猛时造成),民警彭泽口头告知您不按规定载物的基本事实及作出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在开具第159074053号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区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后,您当场签字确认,并申请自己当场交纳了50元罚款,随后民警与陶群力同志一起将电动车后座的物品捆绑牢固后将其放行。 我支队民警彭泽在此次执法活动中是严格依照相关规定按法定程序进行的正常执法,依据为 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41条,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对您违反《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应处50元罚款,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 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42条,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根据相关程序实施。民警彭泽在检查您相关违规行为时,口头告知了您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按照法定程序制作了第159074053号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区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8月5日,我支队高新区交警大队副大队长朱会良同志电话约见了您,向您解释了处罚的依据及程序。最后非常感谢您对我支队提出宝贵的意见,在以后的执法工作中我支队将更严格地要求民警按照上级的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执法活动。并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支队的交通管理工作。再次感谢您的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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