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有关部门:
2011年2月19日晚23时左右,本人(谭军山、湖南邵阳人)开车(车牌号粤a2171b,我是车主)到天心区友谊路山水洲城看望朋友郭磊(郭磊是山水洲城7栋201的业主),我将车误停在该小区地下停车场409车位(后得知为他人已购买的车位)。
第二日(2月20日上午),物业工作人员找到我告知我的前后车牌号被409车位业主卸走。到现场后对方指责我侵占其车位并划伤他的车。我承认误占他的车位不对,但认为对方也无权卸我的车牌,尤其不能接受对方指责我划他的车。在我方要求下对方从车内把车牌拿出来,我要求对方把我的车牌恢复原状被拒绝,当时对方同意我方先修理再谈,我要求对方留下联系方式和姓名希望找时间沟通,对方却不肯说自己的姓名和房号,留下一个号码竟然是假的,后来找物业工作人员,物业工作人员以不能随便泄露业主隐私为由拒绝我的要求。
在此情况下,郭磊担心本人有过激行为,就提出按司法程序走,以个人财物遭受非法损害于2月20日下午14:46分拨打110报警,希望通过警方了解对方的信息,几分钟后青园派出所民警(编号“014998”)到场,民警要求物业带我们到对方住所,但是没找到人,民警认为这是民事纠纷,建议我在看到对方有人在家时联系青园派出所协调,并留下青园派出所值班电话85583110。我同意朋友郭磊代表本人处理后续事务。并承诺因误占车位愿意赔偿对方的相关的费用,但希望车牌被卸之事能得到一个说法。之后我开车返回邵阳。
郭磊之后几次联系本人,说对方一直未找他,他去找对方,对方也不搭理,郭磊几次找青园派出所,希望得到报警处理的结果或对方的信息,被民警以保护公民隐私为由拒绝,民警说警务繁忙让我们理解,认为我们不够大度,希望不要较真,并教育郭磊多花点精力花点心思把工作做好,多挣点钱等等。认为纠结这种小事没意义还伤及邻里感情。
据了解,公民人身财产受到侵害报警,民警应该及时出警并查处,查处的字面意思是“查明处理”。民警应做好出警记录,出警记录应该包含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等身份信息,对于公民之间的民事纠纷,警方可以进行调解,也可以告知当事人进行民事自诉,并提供出警记录证明。如果没做到这些,怎么能说履行了查处的程序呢?
我认为,从人情道理来讲,民警的说法有一定的道理,做人确实要宽容大度,但从法理来说,目前的结果并没有化解矛盾。这件事我们想通过警方获取对方的信息是我的权利(知情权和申诉权),不存在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说法。从出警程序来讲,民警应该提供相关信息,至于个人的度量和涵养标准,因人而异,我们很乐意在民警履行了相关程序的前提下探讨相关道德和修养的问题。
借此平台,对于本人误占对方的车位,造成的相关损失,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并真诚的道歉。对于这种小事给青园派出所民警带来的麻烦表示感谢和歉意。
有句古语“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愿与青园派出所出警民警共勉。
反映人:邵阳谭军山
2011年5月13日
谭军山:你好,来信已收悉,经调查:2011年2月20日14时10分,我局青园派出所值班民警刘青林、周胜利接110派警称:山水洲城地下车库有纠纷。民警立即赶到山水洲城地下车库处警,当时在地下车库只看到报警人郭磊(男,35岁,家住天心区友谊路山水洲城7栋201房,身份证号:430523197601186618,联系电话:13907496983)一方,经现场了解,纠纷情况如下:郭磊的老乡(谭军山)前一天晚上来郭磊家做客时,将牌照为粤a2171b小车停放在他人已购的私家车位,2月20日早10时许,郭磊及老乡下楼发现(粤a2171b)小车被另外一辆别克汽车(湘l0ab08)堵在车位中,而且(粤a2171b)小车的前、后牌照均被卸走,郭磊在跟小区物业联系后,才与湘l0ab08的车主联系上并见面。湘l0ab08的车主怪郭磊方私自占用其车位,在报警前,经双方协商,湘l0ab08车主已经将粤a2171b的车牌还给郭磊老乡,并说其别克汽车上的一条划痕是郭磊方造成,要求郭磊方负责。郭磊否认划坏了对方汽车,并说被卸车牌被撬坏了,要求对方赔偿车牌修复费用,因此报110。民警当时因电话联系不上别克车主,就带物业公司的人和报警人郭磊一起到山水洲城7栋106房(别克车主家),家中没有人。民警告知报警人郭磊,等联系上别克车主后,要求双方自愿到派出所协商解决此纠纷。
此后,民警多次联系别克车主曹雅琴(女,27岁,家住天心区友谊路山水洲城7栋106房,身份证号:431023198311010022,联系电话:18932443886),都联系不上或对方故意回避,本着民事纠纷调解要求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民警已经告知郭磊、谭军山民事纠纷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