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
申请人熊正文,男,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乌山镇人,住金树村281号;身份证号:430122196204040639;手机:13874820795.
被申请人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及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熊正文申请熊维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告知书》。
2、依法认定熊维同志的见义勇为行为并颁发相关荣誉证书及给予家属相应的补偿,让社会的正义精神能真正得以弘扬。
3、责令被申请人对其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的违规行为并公开向熊维同志的家属进行道歉。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3年5月13日作出的《关于熊正文申请熊维见义勇先进个人告知书》,申请重新对熊维同志的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认定和肯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
1、客观事实经过:根据当事人陈旭的讲述
2012年9月3日,晚上10点左右,我与申请人之子熊维从工人文化宫溜冰场出来回家,走到灯光昏暗、路人稀少的工人文化宫大门口,听到不远处传来粗声恶语的威吓并隐约可见大约七八个高大男子围着二名弱女子进行敲诈。我和熊维走近一看才发现被围困的正是刚不久在溜冰场内被欺负的二名女孩,而围困威吓她们的正是刚在溜冰场打骂她们的那几位男青年(在溜冰场内,因犯罪嫌疑方(以下用a方代替)看到二名女孩(以下用b方代替)在溜冰,上前冲撞、挑逗和调戏。a方在遭到b方的呵斥后,双方产生言语上的冲突,b方被a方殴打,是保安出面制止了a方的打斗行为,a方则扬言说到外面要搞死b方。b方因害怕事态的恶化,不久便离开。目睹了全过程后,我和熊维感到溜冰场的氛围不好,离开了溜冰场。没想到出来时正好遇到a方打电话叫来的人围堵b方,在工人文化宫大门口进行敲诈勒索)。我们看到a方正在限制b方的自由,在威胁、强迫她们做她们不愿意做的事情,平时极富同情心和正义感的熊维当即予以制止。谁知a方不由分说调转矛头便围殴熊维和我,我们寡不敌众,一边逃命一边被动防卫,a方在围殴的过程中,拿出随身携带的管制刀具刺向了熊维,熊维在被从身后连刺了四刀后,他无悔的倒下了。(事后了解,东塘派出所曾有接到湘阴目击证人2次打110报警分别称:有伙人在进行敲诈,这里又出了人命)。
2、法律依据:
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湖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人员,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依法实施的下列行为,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
(1)、制止正在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
熊维同志正是巧遇、目击一群随身携带匕首的犯罪分子对二名弱
女子正在实施敲诈勒索过程中,挺身而出,出身制止而惨遭被害。
3、理由
(1)、《关于熊正文申请熊维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告知书》中说道:熊维的行为并不是制止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不符合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可依据客观事实经过:犯罪嫌疑人a方不但在溜冰场内因上前冲撞、挑逗和调戏b方、殴打过b方,还扬言到外面要搞死b方。随即a方喊来众多携带凶器的不良青年围堵b方实施敲诈和勒索,恰恰也就是在a方围堵b方高声恶语敲诈时熊维和陈旭碰巧发现并予以制止,谁知a方不由分说调转矛头便围殴熊维和陈旭。a方行为正是违法犯罪的正在进行,也是溜冰场内对弱女子欺压、调戏、殴打的继续,同时也是他扬言“到外面我要搞死你”开始行动,甚至它还不仅仅是暂时表露出的敲诈勒索还会有对弱女子进行性侵害及其他不可预知的人身生命及财产安全危害。雨花区综治办却牵强附会的调查出犯罪嫌疑人并没有对他人实施违法犯罪。那试问天下到底什么情况才算是违法犯罪正在发生?调戏、殴打弱势力,事后又扬言要搞死弱女子,甚至喊来众多携带匕首的不良青年有准备有预谋的围堵他人进行敲诈勒索,威胁强迫他人做不愿意做的事情,不是违法犯罪正在发生,那会是什么?熊维同志的行为正是符合《湖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五条之规定,他正是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时惨遭被害,是显而易见的见义勇为行为。
(2)、根据《湖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四、八、九、十条等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具体工作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综治机构)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奖励见义勇为人员,由综治机构会同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进行评审,确定奖励金额,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熊维,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授予相应的荣誉。
二、
1、申请进行时的遭遇:
雨花区人民政府综治办早在事发后2012年9月底就已接受申请人熊正文为熊维申请见义勇为申请书,六个月里熊维的家属夜不能寐、饭吃不下、无法工作急切的等侯着工作人员的回音,可工作人员却一直用口头受理、用已在核实在调查中,之后还用各种理由来口头否决见义勇为,来推脱和忽悠申请人,直至2013年3月19日,在申请人强烈要求下综治办王强副书记才出示《关于熊正文为其子熊维申请认定见义勇为行为的情况说明》,这时才正式受理熊正文的见义勇为的申请,情况说明中明显写到:将于4月中旬给答复(自受理申请日起20个工作日应办结,答复日应为4月19日)。可一延再延,申请人又到访综治办2次后,方才在5月14日上午9点多接到雨花区综治办电话通知告知书已出。
2、法律依据:
第七条县级综治机构应当在受理见义勇为行为申报、举荐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
3、理由:
(1)、根据制定《湖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宗旨,政府机关及全社会应当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公安、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的相关工作。区级综治办,身为人民的公仆,不但行政不作为,还使用职权乱作为。一次次阻挡申请人对熊维的见义勇为申请;一次次使用官场潜规则把老百姓的我们当球踢,当傻子耍;一次次违反《湖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的规定,在长达八个多月时间里,在申请人登门10余次后才被动出示告知书。按照以上事实,根据相关条例毫无疑问证明:雨花区综治办是在不作为、乱作为。
请长沙市法治办按照客观事实、秉承公平正义、依据《湖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肯定及弘扬熊维的见义勇为行为并对综治办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作出处理。望上级给予公正、合法裁决为谢!
此敬
长沙市人民政府法治办
申请人:熊正文
2013年5月20日
网友“唯一的维维”:
您好!
您已于5月20日到市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应诉处提出了书面申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应诉处已经受理申请,已经进入法律程序。感谢您对政府法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市政府法制办
2013年5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