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城区征收农嫁女为何没有任何补偿
发件人:甜酒蛋 来信时间:2013-04-18 18:16:51
来信内容:
尊敬的领导,我叫李文,家住望城区黄金乡桂芳村寔竹塘5组。2013年因修马桥河大道,我家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我们家房屋总面积165x2㎡,由母亲邓建珍,弟弟李玉成,姐姐李娟及我本人在2005年共同建成。我理应享有合法面积41.25x2㎡。在此次征收补偿明细表中,有我妈妈,弟弟,姐姐及姐姐的小孩的补偿明细。唯独没有我和我小孩(有独生子女证)的各项补偿。原因是我在2009年之后结婚并且嫁的是农业户口。《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也有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用后的土地补偿费和青苗费,未迁出户口的结婚、离异、丧偶的妇女及其子女均享有同等的份额。” 我丈夫无正式工作,童年家庭破碎,老家房屋20年前由其父亲变卖,数年无家可归,老家亦没有半分田土和宅基地。婚后,我和我小孩合法单独立户并在自家宅基地盖了房屋。按照夫妻投靠的规定,本意将我丈夫的户口迁往我处,但因多数组民不同意而终止。后来,我们自筹自建,在我当地开设农家乐,以此为生(三证齐全)。此次征收,我们赖以生存的农家乐,房屋,菜地,鱼塘一夜之间将化为乌有。想想以后生活的艰难,悲从中来,终日魂不守舍,每晚以泪洗面,痛不欲生。现恳请领导就实际情况将我和我小孩纳入补偿范围,帮助我们顺利度过难关,不胜感激。李文18874162701
回复:
您好!关于您反映的问题,我们交黄金园街道办事处进行了调查处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望政发【2011】5号文件《望城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九条第1款对农嫁农性质人口征拆补偿安置的认定:“《望城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2009年3月6日,望政发【2009】11号)颁布之后,农嫁农户口未迁出的不予认定。”故不能进行补偿。
回复单位:望城区
回复时间:2013-05-22 17:56:24
附件:
望城区征收农嫁女为何没有任何补偿
发件人:甜酒蛋 来信时间:2013-04-18 18:16:51
来信内容:
尊敬的领导,我叫李文,家住望城区黄金乡桂芳村寔竹塘5组。2013年因修马桥河大道,我家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我们家房屋总面积165x2㎡,由母亲邓建珍,弟弟李玉成,姐姐李娟及我本人在2005年共同建成。我理应享有合法面积41.25x2㎡。在此次征收补偿明细表中,有我妈妈,弟弟,姐姐及姐姐的小孩的补偿明细。唯独没有我和我小孩(有独生子女证)的各项补偿。原因是我在2009年之后结婚并且嫁的是农业户口。《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也有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用后的土地补偿费和青苗费,未迁出户口的结婚、离异、丧偶的妇女及其子女均享有同等的份额。” 我丈夫无正式工作,童年家庭破碎,老家房屋20年前由其父亲变卖,数年无家可归,老家亦没有半分田土和宅基地。婚后,我和我小孩合法单独立户并在自家宅基地盖了房屋。按照夫妻投靠的规定,本意将我丈夫的户口迁往我处,但因多数组民不同意而终止。后来,我们自筹自建,在我当地开设农家乐,以此为生(三证齐全)。此次征收,我们赖以生存的农家乐,房屋,菜地,鱼塘一夜之间将化为乌有。想想以后生活的艰难,悲从中来,终日魂不守舍,每晚以泪洗面,痛不欲生。现恳请领导就实际情况将我和我小孩纳入补偿范围,帮助我们顺利度过难关,不胜感激。李文18874162701
回复:
您好!关于您反映的问题,我们交黄金园街道办事处进行了调查处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望政发【2011】5号文件《望城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九条第1款对农嫁农性质人口征拆补偿安置的认定:“《望城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2009年3月6日,望政发【2009】11号)颁布之后,农嫁农户口未迁出的不予认定。”故不能进行补偿。
回复单位:望城区
回复时间:2013-05-22 17: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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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城区征收农嫁女为何没有任何补偿
发件人:甜酒蛋 来信时间:2013-04-18 18:16:51
来信内容:
尊敬的领导,我叫李文,家住望城区黄金乡桂芳村寔竹塘5组。2013年因修马桥河大道,我家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我们家房屋总面积165x2㎡,由母亲邓建珍,弟弟李玉成,姐姐李娟及我本人在2005年共同建成。我理应享有合法面积41.25x2㎡。在此次征收补偿明细表中,有我妈妈,弟弟,姐姐及姐姐的小孩的补偿明细。唯独没有我和我小孩(有独生子女证)的各项补偿。原因是我在2009年之后结婚并且嫁的是农业户口。《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也有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用后的土地补偿费和青苗费,未迁出户口的结婚、离异、丧偶的妇女及其子女均享有同等的份额。” 我丈夫无正式工作,童年家庭破碎,老家房屋20年前由其父亲变卖,数年无家可归,老家亦没有半分田土和宅基地。婚后,我和我小孩合法单独立户并在自家宅基地盖了房屋。按照夫妻投靠的规定,本意将我丈夫的户口迁往我处,但因多数组民不同意而终止。后来,我们自筹自建,在我当地开设农家乐,以此为生(三证齐全)。此次征收,我们赖以生存的农家乐,房屋,菜地,鱼塘一夜之间将化为乌有。想想以后生活的艰难,悲从中来,终日魂不守舍,每晚以泪洗面,痛不欲生。现恳请领导就实际情况将我和我小孩纳入补偿范围,帮助我们顺利度过难关,不胜感激。李文18874162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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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您反映的问题,我们交黄金园街道办事处进行了调查处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望政发【2011】5号文件《望城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九条第1款对农嫁农性质人口征拆补偿安置的认定:“《望城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2009年3月6日,望政发【2009】11号)颁布之后,农嫁农户口未迁出的不予认定。”故不能进行补偿。
回复单位:望城区
回复时间:2013-05-22 17:56:24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弱弱的问一问:哪一条国家法律可以支持《望城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九条第1款对农嫁农性质人口征拆补偿安置的认定。
您好!关于您反映的问题,我们交区征地办公室进行了调查处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实施细则》(望政办发[2011]5号)文件第十九条第1款规定“农嫁农的,在《望城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2009年3月6日,望政发[2009]11号)颁布之后,农嫁农户口未迁出的不予认定。”因此,信访人不属征拆补偿安置对象,不能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