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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区观沙岭街道金岭小区练歌房噪音污染严重

2018-1-24 19:34:04发布23次查看
环保局领导:
您好,我诚挚的向贵单位反映一个问题,就是岳麓区观沙岭街道金岭小区练歌房噪音污染严重,该小区属于政府农民安置房,小区内大概有500户居民,但是没有任何隔音设施的练歌房、ktv却有十几家,每到晚上6点到12点,噪音过大严重妨碍了居民的休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音防治法》第六章第四十三条 “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建议环保部门对其进行噪音分贝测试,并对其进行整顿,还居民一个安静的休息环境。
针对以上情况,岳麓区环保局因没有法律依据,无法进行处理,虽然下达文书要求整改,但此类歌厅根本不予理会,且理直气壮说是自己家里唱歌,就上述问题以及全市农民安置小区多处存在此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一是明确文化、公安、工商等部门的监管责任,保障娱乐行业健康发展。二是娱乐场所不得设在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三是条例规定,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此类小歌厅根据以上规定达不到环保、文化、工商、公安审批的要求,尤其是达不到噪声污染防治的要求,属于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按照规定应由文化、工商、公安取缔。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小区房屋业主或租户私自将住宅改为营业性的小歌厅,改变了房屋性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本不能取得行政许可,更未取得周边居民同意,违反了《物权法》的规定,被侵权和生活因此受到影响的周边居民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或者由法院强制恢复房屋原有的住宅性质。
3、不能取缔的情况下,由当地社区做好经营户、周边居民的工作,规定经营时间,做好噪声防治措施,尽量减少噪声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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