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长沙市长同志:
我2007年初.为义侍独居湖南老家96岁的继母,特从天津回到1949年的参军地长沙,以老伴戴敏莹之名花了110多万元购买了一套位于芙蓉区王府花园六栋2702室的二手空房,其”房屋所有权证”为芙蓉字第0059177号.在我们返回天津搬家时,被卖主钟敏的前夫”湖南长城建设公司”的总经理郑志超及其父母撬门换锁予以霸占.先向长沙市110报警未能劝走;后由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决立即搬出拒不执行;又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决维持原判仍不理睬;再申请求芙蓉区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还是无法落实.据说,郑志超又托到了有关官员替他从中作祟. 由于我们在长沙合法所买的房产,突然被恶人霸占,致使我们所遭受的打击真是太惨了,96岁的继母当即被气成了半植物人,70岁的老伴也气得要疯了,我这个”二十离湘八十回,披甲报国五十载,义归故里侍继母”的老共产党员也气得无可奈何,只得暂回天津以等待长沙的包青天出现了. 我对长沙家乡本是极为热爱的,可万没想到,直到今天,长沙居然还有郑志超这类依仗权势的恶人允许存在,特别令人痛心,竟有少数的党政官员,愿受郑志超的请托,肯为郑志超徇私枉法卖力.正因为如此,致使我合法所买的房产,至今已两年半了,仍得不到依法解决.这种极不正常的行为,确实太有损革命圣地长沙的形象了,祈求市长能本着维护长沙的尊严以及保证人民最基本权利出发.敢于伸张正义,敢于依法查处,敢于为民除害.谢谢.
一个从天津回长沙合法购房的爱害老人谭绶生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戴敏莹,女,193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和平区和平路小学教员(退休),住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文静里16-202。 被执行人郑球保,男,193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汨罗市红花乡东冲村23组3号,现住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228号王府花园6栋2702号。 被执行人周玉兰,女,194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汨罗市新市镇十字街居委会,现住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228号王府花园6栋2702号。系被执行人郑球保之妻。 案外人郑志超,男,196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长城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广东省广州市达道路1号。系被执行人郑球保之子。 案外人郑敏,女,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长城建设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汨罗市新市镇一居委会3组57号,现住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228号王府花园6栋1201号。系被执行人郑球保之女。 2、本案执行标的王府花园6栋2702号房屋的基本情况 郑志超于2003年12月9日购买王府花园6栋2702号房屋,之后其自行在2702号房屋上添加了一层(包括花园,面积小于2702号房屋的176.94平方米;无产权登记,属违章建筑物)。因郑志超与钟敏离婚一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4日作出(2004)长中民一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确定该房屋归钟敏所有。2005年7月28日,房屋产权证办理于钟敏名下。2007年3月14日,钟敏将房屋作价106万元卖给戴敏莹,3月28日,房屋产权证办理于戴敏莹名下。但由于郑球保、周玉兰的占用,钟敏未能向戴敏莹交付该房屋,故戴敏莹于2007年4月29日向我院起诉郑敏、郑球保、周玉兰。 3、执行依据 2007年7月26日,区法院作出(2007)芙民初字第893号民事判决,确定:郑球保、周玉兰搬出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228号王府花园6栋2702号房屋;驳回戴敏莹对郑敏的诉讼请求;受理费2000元由郑球保、周玉兰负担。郑球保、周玉兰上诉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3月4日作出(2007)长中民一终字第170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执行情况 2009年4月23日,戴敏莹向区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是:强制被执行人郑球保、周玉兰搬出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228号王府花园6栋2702号房屋,并要求被执行人郑球保、周玉兰以106万元的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迟延履行义务期间的迟延履行金;强制被执行人郑球保、周玉兰支付一审受理费2000元。 区法院于2009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郑球保、周玉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申报财产通知,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球保、周玉兰没有自动履行且去向不明。后来法院电话联系郑志超、郑敏,要求其动员被执行人郑球保、周玉兰自动履行,郑敏表明郑球保、周玉兰已没有居住在王府花园6栋2702号房屋内,但要搬出郑志超的有关财物需要一定的时间,另不同意交付郑志超自行对王府花园6栋2702号房屋上的加层房屋,同时表示其愿意以115万元向申请执行人戴敏莹回购王府花园6栋2702号房屋。但在执行过程中,郑敏与申请执行人戴敏莹的委托代理人唐学锋律师就房屋回购一事未能达成协议。 区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9年7月1日对该案进行了研究,确定了执行的基本原则和方案。8月17日,法院在王府花园6栋2702号房屋等处张贴公告,责令被执行人郑球保、周玉兰在8月20日之前自动搬出。次日上午,郑敏将王府花园6栋2702号房屋的钥匙交至区法院,但仍不同意搬出2702号房屋的加层房屋。考虑到该加层房屋内的家具等财物较多以及搬出后不致损毁和短少,法院口头通知申请执行人戴敏莹的委托代理人唐学锋律师,要求其提供腾放家具等财物的房间,以便强制执行。代理人唐学锋当面应允予以落实但至今尚未具体回复。故本案待申请执行人戴敏莹及其代理人按要求落实好被搬迁房屋内财物的保管地点后,即可由法院采取强制搬迁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