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市长:
你好!在你白忙中我冒昧的给你写这份意见信打扰你,表示诚挚的歉意。
我是一位普通的长沙市市民,同时也是一位电动车车主,对于市政府为方便市民出行及城市交通安全所制订颁布实施的《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定》表示充分的理解和支持;但结合近期市交警部门上路执法及本人亲身经历后发现,该《规定》的实施和交警部门的执法都存在比较突出的几点问题,我作为长沙市的普通市民虽然没有权利对这些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但我还是要根据自己的一些理解向市长您说说个人的几点愚见,已尽一份公民应尽的监督义务:
一、2009年5月1日起《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定》正式实施,但根据我本人的经历和近10天的观察,广大市民对于该《规定》及相配套的4个《通告》的具体内容仍然是知道的很少,相关政府和主管部门网站上也搜寻不到这些《规定》和《通知》的具体法律条文,导致市民在不知的情况下出现违法行为,又在不知道具体违反《规定》及《通知》的情况下接受处罚,我理解交警部门依法执法,但违法市民在不清楚自己违法情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即算接受了处罚,我认为这种处罚并没有起到教育和维护法律尊严的目的,说白就是“以罚制违”。这种现象说明《规定》及《通知》在实施前及实施后并未及时作好宣传说明工作,让广大市民对这部法规“只知其名不知其人”,导致该《规定》的实施不能起到比预期更好的执法效果。
二、执法部门在具体执法中存在简单执法不按法律程序执法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交警部门上路行政执法进行行政处罚必须依法执行,但根据我本人亲身经历和观察,在这几天市区整顿电动车执法行动中交警部门随意执法,甚至违法执法的现象普遍存在,最为突出的就是严重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及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等规定,执法现场交警部门一旦抓住违法电动车主,在未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未明确告之车主行政处罚事实、处罚理由及依据;未认定违法行为情节;未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未按规定执行处罚与收缴罚款分离等诸多违法行为的情况下,直接处罚违法电动车车主每人肆拾元整并当场收缴。这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执法行为虽然在短时间内可能起到一定执法效果,但以行政部门违法来制止公民违法的行为最终只会严重损害政府行政部门的形象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因此,我认为只有执法部门本身的依法执法才能从根本上维护法律的威严、维护社会的稳定及促进长沙市的两个文明的发展
你好!非常感谢你对我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你反映的问题非常中肯,对于某些工作中的纰漏,我们将及时纠正。现在,我们路面执法,不管是电动车的违法行为,也是要求出具处罚决定书的。同时,你可以直接进入“长沙公安交警”网站查询到《若干规定》及相关通告和管理办法的原文。可能是我们的宣传力度还不够,不过,有了你的提醒,我们将及时予以弥补。再次谢谢。长沙市交警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