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次已经投诉过这个问题,虞山街道给出的解释是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条文规定,物业对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车位可以和业委会协商收费,请问是这些法规的具体哪一条哪一句有明文规定,是否和物权法有冲突,请有关部门给出明确的法律解释条文,否侧就是不合法的!
常熟市便民服务员
“basejiw2018”网友,您好: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虞山街道核查,现答复如下:经虞山街道物业科核实,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常熟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施办法》规定;普通住宅当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或者其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该小区的汽车停放费标准。经调查,清风和院商铺前停车场为小区地面停车泊位,其收费管理均有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南都物业),同时约定了具体收费标准。目前业委会称收费方案现已在小区张贴公示,之后将书面听取小区全体业主的意见,如得到多数业主的同意将付诸实施。社区也表示遵重小区多数业主的选择,由小区业主代表大会(业委会)根据多数人的意见决定相关事项。感谢您的关注。
“basejiw2018”网友,您好: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虞山街道核查,现答复如下:
经虞山街道物业科核实,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常熟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施办法》规定;普通住宅当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或者其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该小区的汽车停放费标准。经调查,清风和院商铺前停车场为小区地面停车泊位,其收费管理均有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南都物业),同时约定了具体收费标准。目前业委会称收费方案现已在小区张贴公示,之后将书面听取小区全体业主的意见,如得到多数业主的同意将付诸实施。社区也表示遵重小区多数业主的选择,由小区业主代表大会(业委会)根据多数人的意见决定相关事项。
感谢您的关注。
2018-12-25 09:1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