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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解释

2024-10-30 10:14:57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经查看以下条例,不明之处请转交相关条例有权解释部门解释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十五日内召集临时会议:(一)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联名书面提议的;(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三)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提议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临时会议的,应当提交书面建议、联系方式和物业权属证明。业主委员会应当核实提议人的业主身份。不符合要求的,其提议无效。业主委员会逾期不召集会议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召集;经责令仍未召集的,业主可以申请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召集。 本人苏州居民,居住的小区部分业主准备居此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但在具体过程中,遇到不明困惑之处,请相关领导解释下。 经询问社区,需要如下材料:发起事由,每一们签字业主的楼号,签名,联系方法,房产证复印件或拍照打印。1、关于房产证复印件。20%涉及的人数较多,不可能一次性全部去社区提议,故采用书面签名的方式。部分业主愿意签名,但因担心个人隐私泄露,不愿意提供,但愿意给上门征求意见业主查看。请问:a是否可以由”上门征求意见业主”现场查看,仅提供部分发起人的房产证复印件,后期社区和业委会再行审核.b.如果一定需要,那条例中规定的所有书面意见形式的工作是否也需要每一个签名业主的房产证复印件,如果不是,为什么?c.<<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中是否与<<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立法本意冲突?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便民服务员
我们已经关注此事。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就您咨询的召开业主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问题,现答复如下: 《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在召开定期和临时会议的条款中并没有冲突,都要求具备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能证明业主身份的只有不动产证(房屋所有权证)。 感谢您对物业管理的关注。
2017-8-31 16: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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