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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苏州工业园区工业技术学校超市重新招标项目

2024-8-27 10:40:43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投诉苏州工业园区工业技术学校超市重新招标项目: 苏州工业园区工业技术学校超市7月第一次招标结果公示:上海如海超市中标,因学校在开标前未对投标单位资格信息按文件要求进行详尽的核实。如海超市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根据《苏州市市级政府采购信用记录查询和使用工作试行办法》的最新规定,发布废标处理,重新进行二次招标。7月27日发布重新招标公告,由苏州诚和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就其所需超市经营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磋商文件中规定:报名时间:自磋商采购文件发出之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报名地点:苏州诚和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地址:苏州市竹辉路477号咨询大厦二楼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17年8月7日下午14:00-14:30整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7年8月7日下午14:30整磋商时间:2017年8月7日下午14:30整磋商地点:苏州工业园区工业技术学校磋商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科教创新区松涛街208号(善治楼12楼会议室)今天是8月4日星期五,离开标日期8月7日就一个工作日的时间,接到学校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工业技术学校超市经营项目的更正公告”苏州诚和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受苏州工业园区工业技术学校的委托,就其所需超市经营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编号:szch2017-q-c-011)。该项目已于2017年7月26日发布采购公告。现对采购文件的有关内容进行澄清和更改,通知如下:1、磋商邀请函和磋商采购文件中所涉及到的“合格磋商供应商的特殊条件:磋商供应商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卫生许可证》证明文件”。现更正为:磋商供应商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证明文件。2、本项目成交服务费由采购单位支付。3、本项目的付款方式:成交单位每个季度向采购人支付合同金额的25%,支付时间为经营前一个月的最后一日前。首次经营使用金额交纳时间为签订合同当天。4、本项目的终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①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②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③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④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5、现报名时间更正为:自磋商采购文件发出之日起至2017年8月11日,上午9:00—11:00,下午13:30—16:00(节假日、双休日除外)。6、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17年8月15日下午14:00-14:30整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7年8月15日下午14:30整磋商时间:2017年8月15日下午14:30整磋商地点:苏州工业园区工业技术学校磋商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科教创新区松涛街208号(善治楼12楼会议室)7、本公告为szch2017-q-c-011号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磋商供应商均起约束作用,未作变更部分按原磋商采购文件执行。公告期:公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 请问: 1. 今天是8月4日星期五,离开标日期8月7日就一个工作日的时间,各招标单位准备工作一定都已经完成,接更改通知是否符合招标规范。更正公告里“磋商邀请函和磋商采购文件中所涉及到的“合格磋商供应商的特殊条件:磋商供应商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卫生许可证》证明文件”。现更正为:磋商供应商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证明文件。” 这条为拖延时间的理由是否牵强,只要参加招投标的人都知道《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参加招标单位必备的资格之一延迟招标时间除非是因为报名单位不足3家,现学校没有提供不足3家报名的证明,说明不是这个原因:如果暂且牵强的以卫生许可证更正为食品流通许可证为理由,只能延迟开标为何还要延迟报名时间。延迟报名时间,延迟开标时间只有一种解释,是为了给需要暗箱操作准备时间。 一个教育部门置国家的法律、法规于不顾,如何为人师表, 请问学校主管招投标的后勤校长,重新招标用了招标代理公司,报名地点在招标公司,但开标地点还在学校,摆明了暗箱操作还为自己摆脱责任找好理由!评委是谁?预先打好招呼了吧?并在开标前一个工作日修改公告前所未有!何谈公平公正!请领导调查解决!

工业园区便民服务员
友您好:您的问题回复如下: 1.关于学校超市经营项目更正公告投诉的解释: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之“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磋商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磋商文件制作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项目预算金额作为确定磋商文件售价依据。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规定。故原定8月7日(周一)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现8月4日(周五)对磋商文件进行修改,并顺延至8月11日(周五)报名,8月15日(周二)递交磋商响应文件完全合乎法律规定。关于更正公告里“磋商邀请函和磋商采购文件中所涉及到的‘合格磋商供应商的特殊条件:磋商供应商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卫生许可证》证明文件’。现更正为:磋商供应商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证明文件。”释义如下:“根据采购要求,投标供应商具有食品流通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超市在300平米以上要求办理卫生许可证)均可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 2.关于开标地点投诉的解释:招标代理公司仅借用学校场地进行磋商,磋商当日招标代理公司会对磋商现场进行录音、录像并存档,所有磋商过程均有招标代理公司组织,学校不参与其中。感谢您的关注。
2017-8-4 16:5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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