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委张书记:
您好!
宁乡沩山的旅游发展,是我们村民期盼几十年的大事,是让贫困山区跟上时代,迅速致富的大计,我们真心感谢省、市、县级领导鼎立支持,扶助和策划。我们理应努力配合,积极投入,并作出必要的付出,但是在高兴之余,有一个问题想不通。
沩山的集镇建设,周边建设要按规划进行,是无可非议的。如果有损旅游发展的建筑要拆除,也是无话可说的。但沩管会不论青红皂白,下发给近百户村民的强制拆除非法建筑的通知,实在不能接受。
例如集镇老街的第三层建设,在2008年3月28日的乡人大会上,沩山乡乡长欧正坤正式向会上宣布:“老街可以建三层,但要规划”,后来乡政府还专门为建三层的村民户发了“承诺要求”。可到今年春,沩管会多次向住户下达了拆除三层建筑的通知,并要罚款两万元。(在通知中还将两万元写作20000万元,闹得人心惶惶。)当住户向沩管会申述情况时,沩管会负责人竟说:“乡政府讲的不能算数,没有文件。”而且还将此案移交给了法院,县法院于近日下达了强制拆除,强制罚款的裁决书。
村民们真不懂,乡长在乡人大会上讲的花不能算数,这是哪方面的规定?以后还是听乡政府的还是听沩管会的?
沩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一概以“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为法律依据,实施独裁,实在让村民难以承受。并且这个“条例”既不向村民下发,也不作广泛宣传,村民们又有几个人知道这个“条例”的具体细节呢?有的明明是合法的,也被多次下达拆违通知,真让村民们不知所云。
现在沩山有好几十户村民住在危房内,还有几户在春雨中倒塌了,村民多次请求拆危重建,但沩管会就是压着不允许。再这样下去,危房压死人,不知该谁负责。
如果真要将我们这几百户村民的建筑强制拆除的话,我们的经济损失至少在几千万以上(尚将罚款计算在外)。这可是我们几百户人家多年辛劳积累的汗水啊!这个作为是否符合“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宗旨?是否有利于旅游业的开发,地方的发展,民心的安定, 实在难以说清楚。
我们请求上级领导派员对在2009年6月7日沩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申请宁乡县法院下达的“强制拆违”的村民户逐一进行调查。按理按法不应拆的,我们希望撤销“拆违”命令。如果属于可拆可不拆的,我们希望权衡利弊,酌情处理。
以上是我们的心声,请您从百忙中予以关注,以断个别村民准备上诉和上访之烦。
此致
敬礼
沩山乡被“沩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下达“强制拆违”书的
村民姜再云、洪叔英、贺利民、彭志军等 拜呈
2009年6月13日
“沩山人民”:你好一、景区资源保护面临的问题
沩山风景名胜区成立三年多来,在各级领导的坚强领导下,景区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景区发展活力充分展示,景区发展保持强劲势头。随着景区发展步伐的加快,景区也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特别是景区资源的破坏极为严重:违法违章建设触目惊心、乱开滥采矿石令人堪忧、广告招牌乱设愈演愈烈。其中村民不经过审批私建房屋尤为突出,整个景区违法建房达500余户。未批先建、批甲建乙、违规升层的违法行为层出不穷。不但影响到风景区自然环境,而且严重影响景区的交通组织,更影响到景区的可持续发展。资源破坏如此蔓延下去沩山风景名胜区将毁于一旦。
二、采取的具体工作措施
针对上述状况,我县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面临巨大压力,因为《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474号令)第四十八条第七款作了严格规定“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由设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景区管委会根据宁政发[2008]40号文件第五条依法对景区内不经审批私自建房的情况进行了专门的清理。严格按照县人民政府宁政发[2007]29号文件控制建设范围对没有经过审批的违法建设下达了停工通知书,绝大部分建房户都按照停工要求停止了违法建设行为。但有部分村民不听劝阻继续顶风施工。管委会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474号令)第四十一条依程序对集镇正在违规升层和违法扩建的19户违法建房户下达了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有4户停止了违法行为,但依然有一部分户主不但没有自行拆除,反而继续加快建设。最后管委会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十一条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县人民法院认为管委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裁定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并处以20000元的罚款。经证实,沩山乡欧正坤乡长并未在人大会上承诺什么,也不曾作可以升层的表态。其次,关于沩管会在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时填写错误一事已经向当事人做了更正处理,并以文书的形式向当事人进行了送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