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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求部门利益,以罚代管何时休

2018-1-20 5:35:19发布32次查看
我是一名来自灾区在长沙做点小本生意的守法公民,现就一些情况向你们申诉,请求你们给予帮助,昨天,我驾驶自购的一辆面包车,途经毛家桥水果市场,顺带给自己的小店进了三件水果,,不想在劳动路上被雨花区交通局拦截.当时一名交管站工作人员要我缴纳一千元罚款,说:交了一千元钱,今年内拖运东西就没事了.我作为一名外地人,本着息事的态度,听从了该交管站工作人员的劝说,在路上交了一千元钱给他们,他们收后既没开收款单,又没扣我的车。仅出具了一份处罚通知书和缴款联第一联就让我开车走了,说过二天和我电话联系,拿取正规罚款手续。我摸不着头脑,事后,我跟别人打听,才知道他们这样做是违法的。不符合法律程序的,据说:长沙市政府早在去年就禁止了这一做法,是长沙市五区交通局的执法领导私下密谋才推行的这种以罚代管,以罚代证的管理。今天早上,听了张市长在交通频道讲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在全球金融危机的情况下,要认真落实“二帮”“一促”我不知道这些交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是不是长沙市政府领导下的工作人员,是不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国家公务员,为何总变着法子来搜刮民脂民膏,这无疑是给我们一些农民工,灾区人民,下岗谋生人员雪上加霜,请各级领导采取非常手段去明察暗访,将这种不规范,为谋求本部门利益之徒暴于阳光下。。感谢领导!感谢党和人民政府!。。
根据您的投诉,我们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如下说明: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微型面包车交警部门核定的行驶证上注明为客车。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关于道路运输经营含义的规定,不仅指为社会提供服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还包括运输、装卸与货价并计,运费、装卸费与工程造价并计,运费与劳务费、承包费并计等结算方式。有些货物运输表面上并未直接单独发生运费结算关系,但事实上其运费是以不同形式发生的结算。2003年11月3日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长沙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七条所称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是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道路货物运输,包括经营性专业运输和经营性自货运输。经营性自货运输是指只承担本单位货物的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我市各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法规授权的执法和管理主体。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可以予以暂扣。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可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基于以上条款的规定,我们认为对面包车未办理经营性手续而从事经营性运输的行为进行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是合法的。鉴于长沙市微型面包车从事经营性运输数量较多的实际情况,我们对此类情况的处罚采取了以下人性化措施:(一)根据法定的减轻处罚条件和当事人的申请,予以从轻处罚,投诉件中所称“交一千元放行”即为从轻处罚的类型之一;(二)正在修改《长沙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提请市政府审议通过后对全市微型面包车从事经营性运输进行规范管理。 感谢您对交通工作的大力支持,希望您今后能一如既往地支持交通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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