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结婚后未迁出户口,是否还享有原村民待遇?

2018-1-16 22:36:38发布28次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在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之规定。
1、何为不得在妇女结婚后收回承包地???
2、何为被征地农民,户口未迁出的是不是被征地农民?
3、何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
4、何为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之规定?我老婆的权益被侵犯,土地被剥夺,应该怎么办?
《湖南省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以下统称集体组织)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对农村土地进行统一发包时,本集体组织的所有成员享有平等的承包权。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第三十条规定“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根据上述规定,无论是结婚和离婚的妇女,还是男到女家落户的农民,其户口在哪个村,就应与其他村民一样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舒娴户口未迁出,实际生活也在村组,结婚后并未享受到作为村组的村民应该享受到的社会保障等福利,连自己那份土地都被村里收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征用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宗旨精神和司法实践,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具有的自然共同体特征出发,以是否具有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为基本条件,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的一般原则。同时,还要考虑到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农村土地承包对未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所具有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一些特殊情形,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取得其他社会保障之前,不宜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法律作出这样规定,是因为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活资料和生活保障。结合实际,根据宪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的规定,我老婆舒娴应当享有村组集体所有土地为其提供的社会保障权益。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我办事处高度重视,由分管领导牵头,并责成专人负责调查处理,现将具体情况回复如下:经查实您为我街道石渚湖村石渚组村民舒伏田同志女婿,您反映的是新华联征收利益分配不合理问题。具体表现是组内没有将您的妻子舒闲(现户口在该组)纳入新华联项目土地利益征收分配范围。您妻子所在的村民组现有户数18户,总户籍人口64人。村民组为了本村组内耕地的相对稳定和人田平衡,多年来落实责任制逐年根据人口的出进进行调整,村规民约规定:所有外嫁女(不限农嫁农、农嫁非)不享受组内利益分配,包括稻田派生出来的相关利益。您的妻子作为外嫁女,仅户口没有转出,也并没有常年居住该组,同时该村民组多位对象按村规民约规定不享受此次征收土地款利益分配,这是在村民组多次会议和村支两委干部参加的情况下做出上述分配的结论
村委会的职责:组织村民认真学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村民自治章程第十章:附则:村民自治章程如有与上级机关部门新规定有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我老婆自毕业后在长沙打工,结婚后户口未迁出,村里就已经把那份田收回,自2013年怀孕以来经常住组上,现在更是一直在组上住,没有收入来源,还要带小孩。这种村规也就他们做得出,难道这条不合法的村规民约合法吗?
我们要怎么做才能要回属于我老婆的那份田地??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关于您反映的问题,我办事处高度重视,党工委书记迅速作出批示,由分管领导牵头,征拆办具体负责,调查情况,限期办结。现将处理情况答复如下:
您系我街道石渚湖村石渚组村民舒伏民的女婿,您与妻子舒娴2012年结婚,舒娴的户口一直未迁出。您来信反映的问题涉及新华联项目的土地征收。新华联项目位于我街道石渚湖和彩陶源两个村,目前征地工作已结束,该项目涉及石渚湖村19个组的土地征收。来信收悉后,街道积极与项目指挥部、石渚湖村支村两委对接,并与您以电话方式进行沟通,同时进行了政策解释。
1、农嫁非的对象在2009年3月6日之后不再在组内享受征收待遇,农嫁农的必须迁出的原则,也根据组内的实际情况,确保人均耕地相对稳定和平衡,外嫁女田土收归组集体管理,是对土地承包法的使用的补充,没有抵触。
2、您老婆住在娘家,并不是取得单独立户条件,没有构成分住事实、单独履行组内义务的独立自然户,是寄住娘家。
3、男女平等是法律的规定。女子结婚并出嫁,在娘家不能单独立户,男子可根据家庭兄弟住房情况进行分户,这是地方的历史沿革,不是对法律的抵触,是依据男女平等及尊重历史下针对实际生产生活问题的科学处理和规定。女子出嫁后,组内也作出了一定的利益分配安排,多少由组内决定,是对政策的灵活运用的补充和人性化的考虑。
该用户其它信息

推荐信息

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关于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