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剑飞市长,我于2009年5月5日写到市长信箱提出批评:“。。。被拆迁老百姓和房产开发商的利益平衡,需要政府用行政公权力来扮演中立的公平合理协调各方面利益的角色,政府不应偏袒任何一方。政府所要做的,应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使买卖能公平公正自愿地进行。政府动用行政司法公共权力来支持开发商拆迁,实际上是错置了自己的角色定位,是政府对公权力的滥用”。
由于我的意见至今没有得到答复,而且区政府拆迁指挥部在公布的时间表5月31日前就以行政权力强行迫使我们以低价(4872元/m2)签订房屋补偿协议。我只好以公开信的形式再次发布意见,并向上级人大常委会反映。我们保留依据国家“物权法”限制地方政府对公权力的滥用,维护自己利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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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山西路棚户区拆迁致张剑飞市长的公开信
本文关键词: 拆迁老百姓利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公权力开发商利益 钉子户
张剑飞市长:
自从您担任长沙市市长以来,特别是我们看到了您在央视节目中提出:创新思路,抓住国际金融危机的时机,拉动内需,以政府机构出面解决旧城棚户区改造和大量开发商积压商品房空置楼房的问题。这种关注民生、提升城市品质、提高市民居住环境条件的宏观远见使我们普通市民很受鼓舞,我们真诚拥护政府进行旧城的棚户区改造,这是对全体市民有利,得民心的好事。今年,长沙市各区已经陆续启动了多处旧城改造项目,非常引人注目。譬如,长沙芙蓉区政府已经用“回迁原地补偿面积”方案和“或者选择货币补偿“拆迁方案,获得大多数“车站路棚户区”被拆迁人民群众的踊跃报名签约同意。但是在长沙开福区却出现了一些利用公权力,全然不考虑广大被拆迁人民群众的权益,强行以单方面订出的纯粹货币补偿方案和补偿价格来迫使群众接受,随便就以“公权利行政强制拆迁”来威胁不同意拆迁办以单方面订出的补偿价格的弱势群众,这类伤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事件。
我们就遇到了这种具体问题。
开福区中山西路棚户区拆迁改造公告是2009-2-27发布的,规定5月31日前拆迁有优惠待遇,计划9月30日前与拆迁群众完成拆迁协议。我们是长沙市开福区湘江大道碧湾街66号居民。我们夫妇都是为国家工作近40年,50多岁下岗失业在家的弱者群体,这套住宅是我们一辈子劳动心血的唯一财产。我们目前没有生活经济来源,无力额外承担购买房屋的费用。我们在与拆迁办的工作人员初步交涉时提出:愿意配合政府棚改计划搬家,只要求本次拆迁补偿比较公平合理,能使我们在同等条件地段区域获得新建住宅(以及相应拆迁装修补偿);或者3年后回迁原地新住房。
不料,对我们的初步要求,开福区中山西路棚户区拆迁办却委托长沙永信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28日对我家房屋“评估初步结果公示”,张贴于我家门口,我们全家人对此深表诧异。因为我们从未委托过该公司来评估我家房产,也没有看到有人上门丈量,测算。竟然莫名其妙就拿出了4872元/m2的评测结果!?据开福区中山西路棚户拆迁公司办公室王同志(女)来电话的说法,此举是要将我家列进入行政强制拆迁程序范围。拆迁与被拆迁方是市场上买家与卖家的关系,是一种市场商业行为,双方讨价还价是很正当的维护自己利益现象。我们对地方政府工作人员利用公权力以这种简单粗暴方法解决人民内部之间经济利益问题深表遗憾。
我们对此评估结果的异议是:
1、 我们的房屋不是棚户区旧房,而是经过国土,规划、建设部门批准,1997年新建1999年发放房产和土地产权证的临江风光带新住宅房。
2、 该评估结果不符合本地段区域(湘江大道/五一路)的非棚户新建住宅房屋的实际价值。(例如:“五一大道202”商品房;湘江大道“华盛新外滩” 商品房;湘江大道“欧陆经典”商品房;营盘路/黄兴路“领御” 商品房;中山路/如意街“长宝1667”商品房等等,其均价都在6500~8000元/m2。处于临江风光带位置的商品房更高于均价2000元/m2)。事实证明,我们如果用该公司评估的4872元/m2这点钱,买不起本地段的商品房。
3、 我们再次声明拥护长沙市政府进行棚户区改造,这是对全体市民有利,得民心的好事。但是,地方人民政府也应该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遵守国家“物权法”,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公平合理的补偿我们这些非棚户新建住宅楼的居民因为拆迁造成的经济损失。希望地方政府个别人员不要将棚户区改造这项得民心的工程,变相成为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伤民心工程。 我们认为,拆迁办以单方面订出的补偿价格和评估公司的评估初步结果不符合实际市场价格情况。事实证明,本区域地段实际商品房市场价格这个门槛使我们用拆迁的这点钱,买不起同类地段的商品房。
尊敬的张剑飞市长,作为上述被威胁“列进入行政强制拆迁”当事人,我提出以下观点建议,供你参考,有不当之处请指正。
*、拆迁与被拆迁方是市场上买家与卖家的关系,是一种商业行为。在这种商业行为中,政府扮演的角色应是中立的公平合理平衡各方面利益的角色,不应偏袒任何一方。政府所要做的,应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使买卖能公平公正自愿地进行。政府动用行政司法公共权力来支持开发商拆迁,实际上是错置了自己的角色定位,是政府对公权力的滥用。一旦权力介入拆迁就无公平与正义可言。官商勾结是当前确实存在的阴暗面现象,一些人如此为开发商卖力,全然不考虑广大被拆迁人民群众的权益,到底是为什么?
*、按照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法律是大于地方政府行政权力的。在中国,2007年起,我们国家也遵照国际“物权法定原则”的惯例正式颁布了《物权法》,《物权法》有明确规定:房子是自己私有的,。也规定“私人住宅神圣不受侵犯”。 “物权法定”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而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随意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物权法定被视为物权法的首要原则,在整个物权法结构体系中处于枢纽的地位。物权法定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即物权种类法定、物权内容法定、物权效力法定和物权公示方法法定。物权种类法定是指物权类型除法律明确规定的外,不得刨设。当事人不得创设没有规定的新的物权类型,称为“类型强制“。----------
*、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政府的唯一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长沙市芙蓉区政府已经用“回迁原地补偿方案”获得大多数“车站路旧城棚户区”拆迁人民群众的踊跃报名签约同意,为什么这样有利于人民群众的“好事”就不能发生在长沙市开福区政府管辖的“中山西路棚户区拆迁改造”呢?
*、开发商“认为”买不起老百姓被拆迁的旧房子,开发商就可以通过区政府拆迁指挥部申请政府强制拆迁老百姓的房屋;那么老百姓“实际上” 用拆迁款买不起同级地域面积开发商的房子,也可以通过区政府拆迁指挥部申请政府强制开发商“减价”执行卖房吗?你们开福区拆迁指挥部有什么权利一定要以不公平的货币价格强制拆迁人民群众的住房?有什么权利要求被拆迁人按照你们定的价格条件强制执行。我们的地方人民政府某些公务员到底是人民公仆还是官商勾结欺诈人民百姓的老爷呢!
*、有些不公平的制度让人愤怒。有些当官的只是为了自己的政绩,为了所谓的形象工程,为了早早的提拔就利用公权力简单粗暴强行压迫人民群众。殊不知,在人民共和国,你不让老百姓过好你怎么能提拔,你是当谁家的官?。
这些年,围绕拆迁的利益均沾,在中国这片土地上,上演过太多的人间悲情。在这些悲情的背后,也交织着太多情与法的尴尬。以至于出现了“钉子户”这样的特殊现象。我们并不赞成某些人“漫天要价”影响损害公众利益的极端行为,但是“钉子户”的出现更多原因是由于房产开发公司和政府的拆迁补偿费低于市场实际价值而产生的,无理取闹的是个别现象。被拆迁老百姓和房产开发商的利益平衡,需要政府用行政公权力来扮演中立的公平合理调解各方面利益的角色,政府不应偏袒任何一方。政府所要做的,应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使买卖能公平公正自愿地进行。政府动用行政司法公共权力来支持开发商拆迁,实际上是错置了自己的角色定位,是政府对公权力的滥用。
我们提出批评是希望张市长能更多为广大平民百姓谋利益,同时也应该考虑房产开发公司的利益,摆正政府的位置,真正为了“关注民生、提升城市品质、提高市民居住环境条件”这个大目标做好政府的本职工作,争取各方面都能够多赢,使社会安定和谐。这个多方面共赢点是存在的,如果有机会,我们将愿意提供具体建设性意见来协助政府搞好旧城棚户区改造这种得民心事业。
此致,
长沙市开福区碧湾街66号居民:李楚
2009年5月5日
此信抄送: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长沙市人大常委会;长沙市开福区人大常委会;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长沙市开福区中山西路棚户区改造拆迁指挥部。
已交办中山西路棚户区改造开福区拆迁指挥部协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