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本人于2013年8月4日发送投诉信过去一个月的时间没有任何政府工作人员介入调查,恳请告知原由。

2018-1-14 20:03:44发布57次查看
尊敬的市长同志:
您好,本人于2013年8月4日发送的投诉信《市住建委下属的长沙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不作为,并且明显偏袒开发商,请求政府予以监督,保障市民权益》已经过去一个月了。但到目前为止,该投诉信件还处于“正在处理
已转市住建委处理”的状态。并且这一个月来没有任何政府工作人员找本人调查情况,甚至没有政府的工作人员找本人索要我在投诉信中提到的录音。
政府依法与否暂且不论,政府处理时间长也正常,但政府在“正在处理”的状态中连基本的调查都不作为的话是否会寒透市民的心?
恳请政府依法作为、调查情况、监督整改、依法处罚、保障市民权益。恳请政府讲些许法治,市民将感恩戴德。
投诉人:戴雄
联系电话:13667302735
2013年9月5日
以下是投诉信的处理进程截图:
以下是本人于2013年8月4日发送的投诉信:
市住建委下属的长沙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不作为,并且明显偏袒开发商,请求政府予以监督,保障市民权益。
处理时间:正在处理 已转市住建委处理
信件内容:
此处不能添加附件,有些录音希望市长同志能有所了解,信中有提到录音的。如需要请告知邮箱地址,本人可以发送电子邮件,万分感谢。
尊敬的市长同志:
您好,我市住建委下属的长沙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不作为,并且明显偏袒开发商,请求政府予以监督,保障市民权益。
本人于2011年5月4日购买位于长沙市开福区万家丽北路1段988号的福天月畔湾家园商品房1612房期房一套,2012年8月1日交付。随后,本人于2013年5月1日装修完毕并入住。同年6月29日,本人发现房屋餐厅天花板开裂并脱落,后经检查发现房屋各处的天花板墙壁墙面均出现空鼓开裂现象,出现问题的墙壁天花板面积超过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墙面抹灰的偏差远远超出国家标准。因房屋存在前述的质量问题,且开发商拒不认可,现已严重影响了本人的正常居住及使用。开发商工作人员以商品房交付前其单位已组织竣工验收并已将“福天月畔湾家园”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但本人至今并未收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之后本人于7月21日通过政务网上所公布的长沙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电子邮箱进行投诉,7月23日本人拨打长沙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投诉电话询问情况时被告知其没有工作人员查看电子邮箱,需要将投诉书传真给其单位受理,故本人于当日将投诉书传真给长沙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受理。7月26日长沙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人员通过电话与我联系,但其工作人员为了给开发商推卸责任,说房屋质量问题不是很大,没有必要为质量做出鉴定。而当本人质疑开发商交付前并未组织竣工验收,也没有将“福天月畔湾家园”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并要求开发商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时,其工作人员偏袒开发商说我并没有权利过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的问题,也没有哪条法律规定必须给我《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当本人向其工作人员宣读《湖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应当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交给业主)法律时,工作人却说这只是法律的文字,并规劝本人不要过于相信法律。本人请求其依法依程序作为时,长沙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人员却以本人拒绝和开发商的工作人员见面的原因导致他们的不作为。但是开发商从来没有主动找过本人协商,都是本人通过各种方法寻找开发商协商,而开发商均不予理睬,从长沙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人员联系本人后,开发商更是消失无踪。后本人请求长沙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作为时,长沙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人员却以是我本人购买房屋的时候自己没有检查好质量为由推脱其责任。
本人只是请求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严格依法依程序作为,保障市民合法权益,为何最基本的职能都不能实现。
以下是长沙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职能:
长沙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主要职能是,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对参与工程建设的五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长沙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监督检查行为是确保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监督检查。
(二)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
(三)对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以及检测报告等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的监督检查。
(四)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
(五)对混凝土预制构件及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检查。
(六)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和核实,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七)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八)随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
(九)配合建设领域专项整治。
(十)工程竣工备案。
以下是本人7月21日在长沙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上的在线留言以及长沙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答复。
标 题:开福区月畔湾小区是否进行了分户验收
姓 名:戴雄
时 间:2013-7-21 23:48:55
我是开福区月畔湾小区1612的业主,我所购买的新房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墙壁天花板空鼓面积超过百分之五十以上),现已入住。开发商不承认质量问题。请问1、开福区月畔湾小区是否进行了分户验收,如果验收,贵单位是否参与验收;2是否有《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开发商没有给业主;3、是否可以请求贵单位鉴定,如贵单位不能做出鉴定,需要请哪个部门进行鉴定;4、《住宅质量保证书》没有用户报修的单位,答复和处理的时限,此《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否符合《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望解答,谢谢。
回复内容:
您好,欢迎您前来咨询。已看过你在留言板中所指,您可拨打本站对外接待电话0731-84694018
本人拨打接待电话后,长沙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也没有给出正面答复,反而称是我本人自己购买房屋之前没有检查好质量。以下是本人于7月27日和30日与长沙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人员的通话:
录音附件一、我和长沙市建设工程质量督站工作人员的通话录音中的一个073184694017-20130726-163528
录音附件二、我和长沙市建设工程质量督站工作人员的通话录音中的一个84694018-20130730-101329
现本人恳请政府保障市民合法权益:
1、请求长沙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墙面、抹灰偏差检测核验,进行鉴定,确定责任方。(如果长沙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认为没有质量问题,可以书面答复。但恳请职能部门不要再说有质量问题,但其觉得没必要做检测而明显的偏袒开发商,实在要偏袒,稍微含蓄点)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2、监督是否已组织竣工验收并已将“福天月畔湾家园”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如果没有,请依法依程序处理。如果有,为什么《住宅质量保证书》没有《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请求监督整改。(长沙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工作人员不懂法,群众已将法条找到,希望督促工作人员学习。本人还是认为法律必须要相信的,希望长沙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工作人员也相信法律。如果说本人在购买房屋前自己没有检查好质量需要承担责任,本人承认自己相信政府而忽视了自己检验的工作,但请书面给予不予受理的此项原因)
《湖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一条。
3、《住宅质量保证书》没有注明答复和处理的时限,请求监督整改。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五条第四款。
4、依法对违法单位进行处罚:
《湖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第六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
5、请求长沙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工作人员给予群众答复。本人姓名:戴雄;联系电话:13667302735;住址:长沙市开福区万家丽北路1段988号的福天月畔湾家园1612房。
戴雄
2013年8月4日
xueselieren:
您好!您于2013年7月23日投诉至长沙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该站2013年7月26日派员现场查看情况如下:
1、存在局部顶棚刮腻子较厚,开裂脱落的情况,此部分由开发商与装饰公司共同施工;
2、部分梁底及墙柱结合处开裂;
3、部分业主装饰改动,导致空鼓开裂。
整个房间未发现结构安全问题,整改工作量不大。针对上述情况,我站会同开发商维修负责人及业主进行了协调,开发商同意就上述问题进行处理,但是业主不同意,要求予以赔偿后再进行整改,并表示要走法律程序,导致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9月10日该站致电开发商胡总了解情况,回复称双方意见仍未达成一致,导致整改工作不能开展,目前双方仍在协商中。
该用户其它信息

推荐信息

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关于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