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帖发稿
65岁段婆婆的伤心事 第一篇
2004年彭建中在登仁桥社区当主任时,要求段婆婆把危房拆除,同意段婆婆房屋重建。段婆婆将房屋手续全部办好,房屋拆掉。彭建中主任发动群众签字不同意段婆婆建房屋了。尽管段婆婆几次动工建房已经挨打七次,处处在为难段婆婆,挖好的地基搞得非常复杂,十年来没有建成房屋,一直在法院审理中。
二、被学院街派出所无故关押段婆婆7个小时,得不到解决!
2014年8月20日星期三下午,2点钟,登仁桥社区熊政主任打电话给段婆婆说,社区黄建兰主任找你,段婆婆在路上,熊政又打电话说要段婆婆去学院街派出所。段婆婆到学院街派出所后,只看到当班的4、5个民警,对段婆婆很凶,狠凶的把段婆婆的袋子里的手机没收,并将段婆婆关进铁门,恶狠狠地说要段婆婆老实交代,问段婆婆去社区做什么,还审问2014年3月31日相隔5个多月在传达室拿手机的事。他们给段婆婆做了笔录,在段婆婆不知所措的情况下,还强行将段婆婆做了十个手指纹印,两个手掌纹印以及要段婆婆拿着名字招牌拍了两张侧面相和正面相,人的高矮尺寸也照了相,拿着手铐在段婆婆面前晃来晃去,恶狠狠的,又把段婆婆关进铁门里,和两个犯人关在一起,邓建均恶狠地说要将段婆婆与犯人一起送进到劳教所去,直到晚上9点钟才把段婆婆放出来,关押7个小时之久。段婆婆出来看到登仁桥社区黄建兰主任在学院街派出所的办公室签字诬陷段婆婆,这些事情都是在登仁桥社区个别干部的操纵下,害我段婆婆颜面扫地,无法做人。2014年3月31日至2014年8月20日时间过去了五个多月之久,将65岁段婆婆关进学院街派出所铁门里7个小时,实在伤心,无法克制,和容忍,给段婆婆的身心和声誉造成巨大的影响。段婆婆多次找学院派街出所要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至今没有得到他们的解决,为讨个说法,请上级公安部门、政法部门和政府部门关注并解决! 如不解决,我会继续向上级反映,直到解决为止!
我的要求:
1、 陈太平打人应承担法律责任、负责赔偿医疗费、治疗费,并赔礼道歉!
2、 学院街派出所关段婆婆7个小时侵犯人权,给我个说法,并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3、 段婆婆的伤心委屈事,十年来冤屈一直在克制忍受,实在无奈,希望在公众面前得到一个合理的解决!
4、 请上级公安部门、政法部门和政府部门关注并尽快解决!
此致
敬礼
发稿人:段吉华(本人)
2014年12月13日
请上级政府领导,媒体关注天心区坡子街办事处登仁桥社区的公民,段婆婆在长沙市中医医院影像检查报告单
第一张 登仁桥社区彭建中主任把房屋地基围在学院新村宿舍院内西北角上,还将围墙外面搭建厕所厨房楼梯还将瓦占天空无法建房的情景
第二张 市政公司在大街小巷修路时彭建中主任将化粪池井及管子建在段婆婆的房屋地基上,导致段婆婆无法建房的情景
第三张 发动学院新村宿舍居民几次签字不同意段婆婆建房在动工时居民坐在段婆婆的地基内不让我段婆婆建房的部分情景
关于你反映的事情,经调查了解,主要是存在以下纠纷:
2004年1月,原樊西巷44号房屋被拆除,根据我市当时的住房价格,段获得的拆迁补偿完全可以购一套相同面积的二手房,但其并未购房且以拆迁后生活困难为由持续上访。后经协调,2010年12月,登仁桥社区在原学院街办事处、学院街司法所出面协调的情况与段吉华签订了三年的租赁合同。安排段吉华居住在学院新村7栋b门406房,面积53㎡,两室一厅。但信访人仍不满意,多次到市去区上访,要求:1、在樊西巷附近安排一套同等条件、面积的房屋,赔偿屋内财物损失10万元;2、希望将学院新村7栋b门406房屋过户到其名下。
三、调查处理意见
经查,原樊西巷44号,产权面积21㎡,砖混结构,其中非住宅面积18㎡,住宅用房3㎡(1992年擅自扩建为三层)。
2003年11月29日,段吉华与长沙金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补偿金额共计100249元,信访人已签字确认;12月10日,段领取了一次性货币补偿100249元,已产生了法律效应。同时,经原学院街街道办事处领导和工作人员多方面的努力,市房产局为段吉华解决了一套经济适用房指标,段吉华完全可以拿补偿金购买一套相同面积的经济适用房。信访人要求的樊西巷44号房屋拆迁重复补偿问题,法律上没有依据,房屋拆迁补偿条例上也无章可循,因此不予支持。关于财产损失问题,街道已多次致电拆迁公司,公司答复当时是在房屋腾空的情况下才予以拆除。信访人如坚持财产损失赔偿,建议信访人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到法院诉讼。
关于信访人提出的“要求将学院新村7栋b门406房过渡到其名下”的问题
学院新村7栋b门406房是原亿丰房地产开发公司拆迁社区老旧房屋补偿给社区的房产。由于段吉华不断上访,经各级领导协商,社区才免费将此房给信访人居住,并签订了三年合同。但信访人在居住期间并未遵循合同,私自将部分地面锉平导致房屋严重漏水,影响三楼住户。另段吉华又私自在墙上打孔导致对面住户多次投诉。同时,经调查了解,段吉华在本社区长郡花园有24平方米私房一套,在学院新村7栋有车库2间,上述房屋都在用于出租。其在他处还另有房产。
学院新村7栋b门406房系集体财产,对段吉华的诉求,街道不能予以支持。
关于关押、打人一事,经了解,不属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