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你好,我从2006年在本市参加了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到2011年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停止参保,并在本市办理了失业证,领取了10个月的失业金,一直到2013年新公司给我买了养老及医疗,到2017年2月停止参保,请问我现在想以灵活就业的形式自己缴纳医疗保险,我要怎么缴纳,才能享受医保待遇?2011年至2013年我失业时的医保可不可以不补缴?我是不是只要补缴2017年2月、3月的医保?如果非要补齐2011年至2013年期间的医保的话,我是不是可以重新立个医保账户,再重新计算,连续缴纳1年后再享受医保待遇?
您好!就您的问题回复如下:
1.关于续缴医疗保险:经查询,您提供的身份证号码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灵活就业账户下养老保险正常参保。与您电话沟通了解到该人员为长沙本地户口。请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政务大厅人员参保登记窗口办理续缴医疗保险手续。续保沿用之前的医疗保险账户,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不能重新开设新账户。
2.关于补缴医疗保险费用:2011年至2013年期间的断档,以及2017年2、3月的医疗保险费用在续保之后自愿补缴。
3.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关于印发<长沙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7〕1号)第五章第三十二条: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因本人原因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从欠缴费用的下月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费本金和利息的,从缴费到账之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3个月内补足的,本结算年度个人自付比例提高10%;逾期3个月补足的,本结算年度内个人自负比例提高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