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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拯救无家可归的宁乡煤炭坝人

2018-1-10 6:51:24发布29次查看
煤炭坝镇自然条件优越,矿产资源丰富,镇域范围内含煤面积达20.7平方公里,素有湘中“煤都”之称。而就是这煤炭资源导致地面下沉严重被国家鉴定为沉陷区。我出生在宁乡煤坝,谁不爱自已的家乡呢.但是因为长期的粗放式开采煤炭导致严重的环境污染.那煤灰一到天睛满天飞,家家户户墙壁全是黑黑,灶上,碗上更不用说了
  .外地人来开玩笑说,一看就知道你们煤炭坝人,脸上黑黑的.更惨的是那喝的水了.
  那煤矿里排出的黑水流到我们的池塘里.都有一股异味.但是当地的居民没办法啊.
  只得用啊.因为长期开采煤炭.地表开裂.打井根本就打不出水.我记得我家先后打过三口
  井.最终全部都是干的.由于长期滥采.地表开裂很严重,好多人家房子墙壁都裂开了,我家的房子有些墙壁可 插入一个手.人们生活在危房中没人管.
煤炭坝的煤矿挖了几十年,现在也快挖完了。挖煤给当地带来了什么呢?
深重的环境空难。到处地面塌陷,许多田地都沉下去了,没法耕种。道路,房屋也有塌陷的危险。
毫不夸张地说,国有煤炭坝煤矿及周围小煤窑几十年采煤史,就是一部采煤工人用生命铸就的血泪史。我敢说,朋友如果你是来自煤炭坝,你就肯定有邻居、亲戚或熟人在煤矿出过事的。在大大小小的事故中,有多少人失去了生命?有多少人断手断脚?当地政府统计过吗?
事已至此,政府应该赶紧把煤矿关门大吉,然后好好考虑怎么善后,怎么努力改善当地生态环境。中国并不缺少这个地区蕴藏量并不丰富且所剩无多的煤炭。
我和我的家人以前就生活在被鉴定为3-4级危房的房子当中,每天都提心吊胆的生活。跟当地政府部门及矿领导沟通补偿重建而被各种理由搪塞(有些理由甚是可笑,某政府领导及矿领导说是年久失修和无人居住导致,故达不到标准。某矿领导因父亲生前骂过他而不予办理赔偿重建事宜)我们前后几户人家都已重建并领到赔偿。后因我常年在外地上班,家中就剩母亲一人,12年房子已确实不能再住因担心母亲安危只能让她跟哥哥嫂子一起住。在13年上半年下大雨房子终于没抵挡住雨水侵袭已垮塌了好几处,而我每次回家也有家不能归,只能寄住在哥哥家,而他也已结婚并有两个孩子,甚是不便,所以这几年很少也不想回家!!
望苍天开眼,相关部门能看到并速处理!下面都有图片为证!
我县煤炭开采历史悠久,上世纪五十年代即有国有投资大规模开采,在国有大煤矿的带动和影响下,一大批镇村和民营性质的小煤窑应运而生,最多时达到近百家。煤炭产业曾经为当地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过去相当长一段时期,采掘煤炭成为当地群众最重要的就业渠道和收入来源,煤炭产业成为主要支柱产业。但长期煤矿开采和抽排水,破坏了地层平衡稳定,一定程度上引发了采煤区域房屋斑裂、农田渗漏、地表沉陷等地质灾害。历年来,我们积极协调、组织企业对斑裂房屋和农田按标准进行补偿,同时对采煤沉陷区进行大规模综合治理。我们对房屋实行动态管理,对不能保障居住安全的危房要求拆除并实施就地或适度集中安置;在县城、产煤乡镇大成桥、煤炭坝等处建设安置小区;对受损学校、医院和电力、交通、水利等设施进行维修改造,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产生活需要得到了一定保障。为了协调企业对受损农户进行补偿,县人民政府成立了农赔办公室(现改名为矿山采掘补偿办公室),产煤乡镇也成立了相应机构,专门负责农赔问题的协调处理。我们按照“谁开采,谁负责,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合理划定了各煤矿的理赔范围,统一了补偿标准,由农赔办公室督促各矿按年度及时足额理赔到位;同时根据受损状况、采掘范围、物价因素的动态变化情况,及时调整理赔范围和补偿标准,有效化解了煤矿与农户之间的矛盾,得到了矿区群众的理解支持。
为了解决煤炭资源不断减少和煤炭采掘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问题,我县于2001年、2006年、2010年对煤矿进行了大规模的关停整合,整合后全县仅存煤矿12家。今年正在对煤矿进行进行新一轮的关停整合,我县现有7家煤矿进行生产。
关于村民用水困难的问题,县政府已制定了“安全饮水工程”规划,已于2012年开始由县水利局负责实施,自来水主管架设到地质沉陷区各村民小组,部分地质沉陷区居民已经用上了自来水。信访人反映的贺家湾村,自来水主线管道已埋设到村,该村不久也能用上洁净的自来水。
关于煤炭对当地污染的问题,我县各乡镇都成立了环境卫生管理所,各村也成立了相应的机构,产煤乡镇更是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村乡环境已明显好转。煤炭坝镇正在实施“山水新城,宜居福镇”规划,该镇的居住环境将得到彻底改善。
网民“xieke”真名谢可,男,现年32岁,住宁乡县煤炭坝镇贺家湾村合家组,长期在外务工。其家有砖木结构平房一栋,座落于地质沉陷区,2010年10月该房屋鉴定为d级危房,理赔责任单位为宁乡县贺家湾煤矿。2011年,煤炭坝镇政府专门负责处理矿乡关系的人员联系贺家湾煤矿负责人对信访人家的房屋进行了核实定损,当时贺家湾煤矿同意按照现在实行的宁乡县人民政府宁政发[2010]15号文件规定的《矿山采掘补偿标准》进行理赔结算,但信访人认为《矿山采掘补偿标准》规定的赔偿价格过低而拒绝与煤矿进行理赔结算。时至2013年底,信访人已同意2011年贺家湾煤矿的核定赔偿价格,贺家湾煤矿负责人反过来对2011年的核定赔偿价格不承认。加之贺家湾煤矿承包到期,现煤矿更换了新的承包人,现承包人更不承认2011年的核损价格,因此责任煤矿与信访人还是没有达成理赔协议。煤炭坝镇5月4日获悉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后,煤炭坝政府主要领导及工交企业负责人已连续几天在与贺家湾煤矿协调,将尽快促成双方达成房屋赔偿协议。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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