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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六级伤残军人转业安置工作

2018-1-9 23:27:18发布626次查看
尊敬的张剑飞市长 :您好.我怀着无比敬畏的心情给您写下这封信.我叫晏智宇.中共党员.家住长沙市芙蓉区东岸乡张公岭村十二组.于2003年12月服役至武警北京市总队.雪豹突击队..于2008年12月退役回来..曾在部队因公致残被评为六级伤残..回来后.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1. 《国防法》(1997年3月14日通过)第62条规定:“国家和社会抚恤优待残疾军人,对残疾军人的生活和医疗依法给予特别保障。  因战、因公致残或者致病的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接收安置,并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2:《兵役法》根据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三条现役军人参战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二等、三等革命残废军人,家居城镇的,由本人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农村的,其所在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3.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第四点.第三条.4. <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义务兵退伍和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第四条.依据以上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我理应作为转业安置工作对象安置工作..我去到市民政局安置处咨询.安置处的领导说要找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应该为我安置工作的.可是.当我多次去芙蓉区民政局询问相关情况时.民政局领导对我却是态度强硬的说:没有安置..没有这项政策.说我也不是作为转业安置对象. 我无法想象这其中有什么潜规则!!有多少黑幕.!!! .但我想..政府,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人工的公仆.为何对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不执行.不落实.甚至欺骗我....心痛的同时也感到了无助...想想当年在部队.满腔热血报效祖国...受到伤.落下残疾的身体..回来之后却不能享受国家的优抚待遇...心里甚是心寒.想想自己今后的生活..怎么办呀!!!我有好几个同是伤残的战友都已经被政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安置进了事业单位..!而我们长沙市作为全国有名的双拥模范城市.!我没有别的要求.只是想政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为我安置一份工作.让我继续为党.为国家效力就够了...尊敬的市长:.肯求您为我做主!!!这对您来说是一件小事.可对我来说就是一辈子的大事啊!!!!!
我区东岸乡六级伤残疾退伍军人晏智宇同志在信件中反映作为六级伤残疾退伍军人,政府要按转业士官的身份,安排到有编制的工作岗位上。
2008年底退伍士兵的安置工作,区民政局将在2009年底前全部完成,相关工作正在进行中。考虑其个人实际情况,我们将严格按照长政发[2003]59号《长沙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文件进行妥善安置。根据此文件精神,目前退役安置实行“就业安置与自谋职业安置”相结合的安置办法,我区现行的就业安置办法(包括转业士官)是统一安排到政府公益性工作岗位,享受基本保险和无特殊情况三年内不下岗的待遇。
根据晏智宇同志档案资料显示,该同志系我区农村应征入伍的服役5年的一级复员士官,并非该同志所说的是转业士官,没有文件规定和明确要求“六级以上的伤残疾复员军人需安排到有编制的工作岗位”。为保证其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在其待安置期间,按照有关政策,已按8520元/年的标准对该同志发放了六级伤残抚恤金,并享受了无工作伤残军人4260元/年的自然增长机制,同时还按离休干部标准享受六级以上伤残军人医疗待遇。对其提出的要按转业士官的身份,安排到有编制的工作岗位上,我们根据政策给予了明确答复。下一步,我们将按照现行的政策,在保障其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情况下,安排其到力所能级的政府公益性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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