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您好我等10余户村民,均系三合村人,历经2004年,2012年两次拆迁,但两次拆迁过程中,我们的相关补偿安置政策和费用没有按实、到位、请求政府予以解决基本情况如下:1、过渡费被无理由扣除。2、安置未到位10余户村民房屋没有及时安置、集体安置地皮不知怎么处理。3、请求发放第一次拆迁涉及村民8%的生活用地费用。4、2004年拆迁中,房屋基脚1米以下的为补偿到位。5、请求补偿涉及103号令30%的补偿费用。6、拆迁村民买房的购置税没达到全免。以上是我们集体反应的情况,请求各级领导予以帮助解决为盼。
尊敬的周彪网友: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针对您反映的拆迁问题经相关领导批复已于2013年2月17日转至我所,我所认真调查核实情况,根据现行政策答复如下:
一、关于过渡费被无理由扣除、安置未到位以及请求补偿8%的生产生活预留地问题的问题。
榔梨镇三合村均和湾组湛银凯等10户于2004年在榔梨三一项目按60号令拆迁,并于2008年集中安置在龙华安置区,但除柳家权1户已安置外,湛银凯、湛海泉、湛海军、湛洪斌、湛洪兴等9户放弃集中安置,并陆续在均和湾组就地安置建房。我所分别于2011年10月26日、11月14日在三合村部组织三合村拆迁户召开蓝思科技二期项目进场动员大会和原三一项目征求意见会议,考虑该9户未安置且建有房屋等实际情况,会上对该9户拆迁提出初步方案,即退出原60号令安置,视同就地安置参与103号令拆迁,且该9户同意纳入103号令拆迁。后经县征地办联合会审会议认定,因该9户视同就地安置参与103号令拆迁,而就地安置除房屋补偿协议中的过渡费外,之后不再发放其他过渡费,因此该9户同意退回已发放的过渡费。目前,该9户已按长沙市103号令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拆屋腾地,同时已参与社保及货币安置,不再享受集中安置以及60号令拆迁待遇。因此信访人提及的“过渡费被无理由扣除、安置未到位以及请求补偿8%的生产生活预留地”与事实不符。
二、关于2004年拆迁中房屋基脚1米以下的未补偿到位的问题。
在拆迁过程中,该9户并未向我所调查科提供其所建房屋在基脚1米以下的情况,现在我所也无法现场调查取证和核实情况,故未补偿。
三、关于请求103号令30%的补偿费用以及村民买房的购置税没达到全免的问题
蓝思科技二期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公告(第三公告)已于2013年7月11日发布,在此期间内未出台新的拆迁政策标准,仍执行103号令拆迁标准,而该9户都已在第三公告发布之前补偿安置到位且新的拆迁政策并未发布,因此不存在“103号令30%的补偿费用”这一说。根据国家相关文件“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多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之规定,故不存在村民买房的购置税没达到全免。
经开区拆迁事务所
2014年2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