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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写给市长的信

2018-1-8 15:40:01发布63次查看
尊敬的张市长:
您好!
我于2008年8月曾给您写过一信,不知为何,至今未见回音。今特再次致信给您,恳请您于百忙中看一下,救我母女出困境。盼复!
叩谢!
民女:张秋莲
2009年9月
附前信如下:
尊敬的张市长:
您好!
您辛苦了!打扰百忙之中的您,很抱歉,但实属无奈,请您理解。
我名张秋莲,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人,系拆迁户(潇湘西路建设征收拆迁)。我和女儿并没有象其他拆迁户一样因拆迁而富,反而日渐艰难,债台高筑。当初征收之前的房子,乃系举债而建,为了支持开发区的建设,被政府征收,仅收得7万余元。2002年被征收,至2007年8月,时隔五年方才分得安置房。在此期间,因还债、租房、生活等,7万余元早已所剩无几。为购买安置房,不得不又四处借钱,可因为无钱装修而只好将之闲置至今。为此,我请求政府给予补偿。理由如下:
一、我和女儿理应享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我和女儿的户口虽属非农户口,但系1997年7月花钱购买而来。我于1972年出生于星沙镇土桥村龙塘巷组,并在该组长大,至房屋拆迁前一直居住在该组。1997年10月我村责任田重新划分,我以父亲为户主代表分得了责任田,之后,依责任田应尽的义务我也都履行了,且从未因购买了非农户口而享受过任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以及2003年11月26日《星沙镇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办法的会议纪要》第二项第(三)点第8条“祖居本组,购买或因县开发区的开发原因转为开发区户口,未得到国家安置补助费的,可视同本村农业户口对待,可享有村民同等收益分配权,参加分配(已参加正式工作的除外)。……”
我认为,不管我的户口到底在哪儿,我的土地受益权未消失,也未被其他土地权益取代,未得到过任何形式的安置补偿,应视同农业户口对待,享有村民同等收益分配权,分得土地补偿费和国家安置补助费。
二、我的安置房应按独生子女优惠政策收费
根据《长沙市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及长沙县人民政府长县政发(2004)25号文件规定:“……未婚的独生子女可按重建安置房价的70%加 加层次调整系数价每人优惠购买40m2建筑面积……”,我女儿系独生子女,持有《独生子女证》,理应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房价。虽然长沙县星沙镇安置办按3000元/人优惠独生子女,但仅以3000元了难,尚不足政府当初承诺的购买公寓房房款(预付款)之利息!
三、关于我的户口问题
我因当时不懂户口政策,听信了村干部“如若不买户口,你的户口将被注销”之言,不得已借款8000余元买了户口。可自从买了这个莫名其妙的“户口”,我反而成了真正的“黑户”。本人热爱党,热爱政治,可我自从买了户口以来,竟连公民最基本的权利——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都没有了。奥运会即将召开,我希望我是以一名合法的中国公民的身份为奥运加油!
因为买了这个户口,我受尽委屈,别人是这样奚落我的:“人家国家干部都化身“下岗工人”而将户口‘非转农’,安置了地,分了钱,你一个土生土长的农民却什么都没有,你真是痴长了!”我有苦难言……。
以上报告,我曾多次找过各级领导,均无果。今特致信张市长,请求市长您能为民作主,协调解决我们母女的生存问题。甚谢!
此致
民女:张秋莲
2008年8月
长沙县国土资源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长县国土资信处字〔2009〕第014号
张秋莲你好:
你于2009年9月“再次写给市长的信”中反映的拆迁问题和因安置滞后致使其生活艰难请求政府给予补偿的问题我局已收悉,经认真调查核实情况,现依据政策回复如下:
张秋莲系2003年潇湘西路项目拆迁户,拆迁时其户口为星沙镇杉星居委会非农户口,家庭成员2人,拆迁房屋位于灰埠村合益组。对于你提出要求视同农业人口对待,参与分配“土地两费”的问题,根据原《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第三十六条规定:“征用土地后,需要安置的人员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我局负责按政策拨付足额的土地“两费”至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两费”的分配使用方案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实施,属于村民自治范围。
至于安置房应按独生子女优惠政策收费的问题和户口问题与,请您咨询长沙县征地办公室、星沙镇政府及派出所。
200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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