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受让南湖片区c-04号
宗地的请示汇报
尊敬的张剑飞市长:
湖南富庆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是位于书院南路261号颐美沁园的开发商,从2004年协助参与长沙市玻璃二厂改制破产起一直不离不弃跟踪开发,是在湖南南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长沙市玻璃二厂彻底决裂的前提下进行的,现据了解南洋公司通过某领导打招呼,执意要与我们争地盘,现专此向市长反映,请您主持正义,因为你是深受长沙市民及商家爱戴的市长。
位于湘江大道东侧、湘汉路北侧(规划在建中)的编号为c-04宗地由于以下四个方面原因,请求由我公司受让:
一、涉及历史遗留问题争端,我司受让情理之中。
c-04号宗地是长沙市玻璃二厂西向3.7亩土地与另外1.93亩合块地,面积5.63亩。早在2006年湖南富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通公司)会同长沙市玻璃二厂破产清单小组就先后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要求将长沙市玻璃二厂西向3.7亩土地与东向土地整体开发的请示。因我公司取代富通公司作为玻璃二厂用地使用权的实际受让方,协调并参与了该厂的破产改制程序。2005年5月,通过摘牌办理了玻璃二厂的土地出让手续。根据长沙市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的批示,与该地西向相邻的3.7亩土地(为弥补长沙市玻璃二厂进出道路用地不足而补偿给玻璃二厂之宗地)必须与玻璃二厂所属的11亩土地捆绑挂牌,2005年6月,因长沙玻璃二厂急需资金进行破产改制,而富通公司也未来得及准备好3.7亩地的相关资料,因而未办理3.7亩地的挂牌手续,只得现行办理了玻璃二厂所属11亩地的摘牌受让手续。我公司又于2010年会同市玻璃二厂清算组再次就同类问题作出专题报告。
值得特别说明的是,当时湖南南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洋公司)也曾申请此地,并经过法定程序申请天心区人民法院裁定,天心区人民法院以(2002)天民初字第324-10号民事裁定书认定,南洋公司与长沙玻璃二厂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一份未成立的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已成为不能(这是裁定书上的原话)。
二、规划早有要求我司补征此地,市领导也曾明确指示。
市城乡规划局于2005年对我司承建的颐美沁园东区项目规划审查通知单(编号20050515a1)中明确要求(2)应补征东、西向至城市道路间非地,一并实施。时任长沙市副市长徐湘平同志在我公司专题报告中明确批示,待片区基础设施分摊政策出台后再定,由于南湖片区基础设施分摊政策迟迟没有出台,我公司因此当时没有申请受让程序,但一直没有放弃申请权,多次向有关单位和领导汇报,于2011年12月得到时任天心区委书记夏建平同志在我司项目现场办公时的首肯。
三、紧邻我司项目用地,整合规划建设实属良策。
该宗地的东面颐美沁园一期和正在规划建设的颐美沁园二期,均是我公司承建和开发的项目,根据市区政府领导曾多次到实地考察提出的指示精神,整合开发有利于城市景观面貌建设,有利于该项目职能拓展需要,有利于公用设施合理利用,有利于节省公共资源。特别是c-04号地由3.7亩和1.93亩两小块组成,单独立项建设无异于“捆绑游泳”。
四、我公司已引进天津战略投资商,高效、加快项目建设已胸有成竹。
现我公司已与天津艾玛集团签约合作开发颐美沁园二期协议,对方计划总投资5亿元,用于精心打造颐美沁园项目,成为湘江风光带的一大亮点工程,所以我公司有足够的实力承诺,将此块地受让后,与东面整合的最快速度推进,不让湘江风光带留“美丽缺口”。
以上请示,请予批准!
湖南富庆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2012年9月10日
类似问题请您依法按程序向市政府行正式文件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