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违反安全常识的伤人广告为什么不算违规?
本人2013年1月29日给长沙市政府的投诉信件标题是《这样损害市民安全的违规户外广告为什么不拆除》,在市政府网上该信件被加上标题是《韶山北路107号烟酒店违规广告牌伤人事件必须得到处理》。
2013年2月26日市府网上出现《回复内容》如下:“回复内容:关于发信人华基反映的韶山北路107号烟酒店广告牌伤人事件,朝阳街道办事处领导非常重视,在第一时间要求街道城管办和综治办工作人员到事发地(韶山北路107号烟酒店)调查了解情况,经多方了解,发信人反映的受伤情况基本属实,但该广告牌在此处设置已有十余年时间,且手续齐全,不是违规设立。
经街道社区工作人员与烟酒店老板王女士及发信人反复多次协商,基本达成一致意见,烟酒店老板王女士愿意给予伤者一定补偿,但要过了年以后(初定元宵节后)来协调,对此双方当事人都表示接受,街道办事处也会密切关注该事件的进展,在元宵节后再组织双方协调处理。”
作为受害方,我先将处理过程简述如下:
2013年2月20日下午3点后接到朝阳社区女士(代号z)号码为13808474277的手机电话,说受伤一事弄得我没过好年,同时对韶山北路107号烟酒店王老板在其广告牌伤人后的恶语伤人和恶劣态度,解释说是因为当时她心情不好;并说该店老板答应当面向我本人道歉,并补偿我医药费400元云云。我最后同意此补偿方案,已涉及精神抚慰和物质补偿两个方面。当天下午,z又来电话说烟酒店王老板会主动联系我,会约我见面解决问题。不久,z来电话说王老板要推到元宵节后再联系我,认为元宵节前处理不吉利。从2月21日起,我隔个2天左右就会接到号码为85067840的男士电话(代号为l,代表街道),让我不要急,王老板出差去了,过两天她就会联系你,如此等等,让我安心等。可能是2月26日在网上有了上述《回复内容》的缘故,这样拖到2月27日后再未接到l或z的任何电话,事情即不了了之。我3月初主动打z手机,z让我打13016173496梅先生电话,才找到l先生。l联系王老板后对我的回复是:闭口不谈王老板主动联系我并当面道歉的事,补偿费也变成原来的一半。我说对方这么拖了近20天,又变卦,根本没有解决问题的诚意!我一直配合政府街道的调解,结果烟酒店老板却是出尔反尔,也存在敷衍或愚弄政府工作人员的嫌疑。我当然继续坚持原来的解决方案。事情到今天就是这样没了下文。
实际上,接受对方为其广告牌伤人后又恶语伤人道歉和医药费补偿,只是解决问题的一个方面。解决广告牌不再伤人是根本,就是拆除这种伤人的广告牌,我投诉信件的原标题就是“这样损害市民安全的违规户外广告为什么不拆除”。
我所以说伤人广告牌违规,是基于以下几点:
1、1998年11月28日批准的《长沙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四)设置在人行道上方的户外广告其底部距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2.8米”,而伤人广告牌设置在繁华地段人行道上,底部距离地面高度仅1.6米,正好是一个成年人的高度,可以很容易就碰到人的头部。《回复内容》说“该广告牌在此处设置已有十余年时间”,那么设立当时适用上述《长沙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但为什么说“不是违规设立”?当时批准者对广告牌安全性又是怎样评估的呢?
2、2010年9月1日起施行《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户外广告设置证件规定的批准事项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并注明户外广告设置证件的编号。” 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注明户外广告设置证件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本人看不到伤人广告注明户外广告设置证件,因此是否被处罚我也不知道。
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010年9月1日起施行《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技术要求。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现在是该伤人广告牌造成了伤人事件,我相信我绝不是第一个唯一的受伤者。那么,烟酒店老板和有关部门在伤人事件之前和之后对广告的安全性做了什么呢?即使原来手续真正齐全,也应该重新对安全性进行评估,收回手续或对其进行整改。
如果维持原样,我相信,我也不会是最后一个受伤者,将有更多的市民受害。大家都知道,这处广告牌所处君临天厦一楼人行道,属于韶山北路繁华地段,也是长沙市重要路段,人来人往,络绎不绝。行人一不留神,极易头部受伤。
4、伤人广告牌所环绕附着在人行道走廊廊柱上,廊柱距离地面1.6米处原来正好有一个稍微突出的环箍,广告牌顺势立于其上,靠其支撑。这样设置和施工,确实方便了烟酒店老板,也节约了成本费用。但是,却不但没有给过路的行人带来任何便利,而且给行人的人身安全带来了隐患。批准者不能只为烟酒店着想,而应该首先为市民和行人安全着想才对。
《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中,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问责,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虽然烟抽多了或就喝多了容易使人犯迷糊,现在市府强调和提倡依法治国,希望公务员不要像烟酒店老板那样敷衍受害者,但作为市民,我并不希望有人触犯上述条款。
市政府网上的《回复内容》没有具体说明以下几个问题:
1、烟酒店伤人的广告牌是哪一年设置的?办理所谓批准手续又是在哪一年?我想,设立多年,也并不一定有合法手续。
2、所谓“手续齐全”,究竟在哪些部门办理了哪些手续?
3、办理手续时有关部门对广告设置的安全性做了怎样的评估?政府对取得手续又明显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牌就可以不作为吗?我认为至少这也违反了《广告法》的安全准则的要求,不要违反安全常识。
我希望烟酒店老板在经营烟酒之外,不敷衍、拖延或逃避应付的社会责任,不拖长沙文明城市的后腿,接受协调,并主动及早拆除或整改伤人的广告牌。
这里,我向政府再次提出要求:将市民人身安全放在第一位,对上述伤人的明显存在安全隐患的烟酒店广告牌重新评估,尽快予以拆除;或者,令其尽快整改,比如要求提升广告牌金属底部距离地面高度至2.2米以上,使行人头部碰不到广告牌。
长沙市民 蒋某
2013年3月19日
区政府督察室:
关于发信人华基反映的韶山北路107号烟酒店广告牌伤人事件,经我办人员核实,发信人反映的受伤情况基本属实,此广告牌设置在门面立柱上已有十余年时间,店主不能出示相关广告设置审批手续。事件发生后朝阳街道办事处综治办工作人员及社区工作人员与当事人协调解决问题,烟酒店老板王女士认为在这次事件上自己没有过错,经工作人员协调后愿意给予伤者200元补偿,因伤者对补偿金额不满意没有接受这次协调结果,此事亦搁置起来。
前些天,伤者找到烟酒店老板王女士要求补偿800元给他,王女士没有答应,伤者再次投诉市长信箱。街道办事处也会再次密切关注该事件的进展,组织双方协调处理此次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