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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的管理到底是城管说了算还是法律说了算?

2018-1-7 16:13:51发布34次查看
尊敬的胡市长:
本人作为长沙市一位居民,对城管的行政执法行为有些疑问。想知道城管对城市户外广告进行行政管理时,是否应该依照以下法律依法进行管理:
1.《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容貌规定和相关设置规范。
第三十五条 (一)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通过悬挂、张贴、涂写、刻画发布经营信息、联系业务号码的,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当事人逾期未按要求接受处理的,可以书面通知通讯企业配合处理;
2.《关于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治的通告》(长城管政发【2014】9号)
九、严禁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违者一律依法拆除,并处2000元罚款;严禁违规设置户外招牌,违者一律依法拆除,并处200元罚款。
3.《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市的城市容貌规定。
 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绿地、城市道路系统、城市照明及户外广告、招牌等的容貌,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容貌规定。
第十三条 张贴栏、广告栏(牌)、宣传栏(画)、画廊、标语牌、招牌、路牌、橱窗、霓虹灯等,应当定期清洗、油饰、更换,残破或者内容过时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4.《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出于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发布公益性内容的目的,依附户外的场地、空间、水面、建(构)筑物等设立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
5.《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5号)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户外广告的范围是明确的,即在户外建筑物上设置的广告。就户外广告的管理范围,本人咨询城管负责法律解释的办公室,给出的回答居然是户外可以看见的广告,如果依次解释,城管关于户外广告的管理则可以无限扩大(比如执法人员使用天文望远镜窥视室内)亦可以视而不见(比如执法人员有眼疾),法律岂不是成了城管部门手里的橡皮泥,想要什么样就是什么样!自城管部门成立以来,屡屡遭千夫所指,形象不佳,是否是这样的行政执法理念所致?这样的理念明显违背了中央政府制定的建立法制国家的精神!
在实际的执法中,也可以体会到这样的执法理念下的“执法行为”。本人在天心区江岸丽都室内设置了一个led广告牌,仅仅因为在户外透过窗户可以看见,就被城管认为不符合城市管理条例,要求拆除。天心区城管大队执法时(led并未启用),未要求本人在现场,而是直接要求物业公司处理,也没有提出违反哪条哪款,也没有书面的通知。荒唐的是,拆除的理由居然提到放置方式存在危险,一个几斤重的东西,放在空毛坯房里,到底有多大的危险需要城管进门处置?!是否本人哪次在房里站立姿势不稳当,城管也要上门来处置?这样的“执法行为”是依据的什么法律条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底线到底在哪里?别忘了,我们是人民政府不是独裁政府!
不能不质疑这样的“执法行为”的另一原因是,周围有相当多的室内led广告,常年设置,却没有被采用同样的“执法行为”。由此看来,此类“执法行为”要么自知是违法的,要么是因为某种因素采用选择性执法。
这样的“执法行为”能管理好长沙市容市貌吗?能给长沙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吗?能让人民安居乐业吗?
你好,对你反映的问题,天心区城管执法大队高度重视,即对信件中所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就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我大队于2014年5月26日上午派员到达江岸丽都,发现信件中涉及到的电子屏正开启,且电子屏紧贴玻璃非常醒目属于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行为,其行为违反了《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经我大队执法人员进行宣传教育,当事人(即投诉人)表示理解配合,并同意自行拆除。
下阶段,我大队将对整治的效果进行回返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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