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张剑飞市长您好:
我已是第三次给您写信了。
第一次是《请求安排资金清偿湖南省再生资源总公司债务报告》;第二次是反映有关部门怎么把您的关切做忽悠的。第三封信就是告诉您,忽悠的原因在哪里。
原因在于湖南再生资源总公司的代理人在唯一的一次做形式的长沙轴承厂破产案债权人会议上,切实履行职责,依法行使权利,被一些官员认为表现不好(清算组的有关人员亲自多次对我说)。触动了某些公仆的敏感神经。在债权人会议上提出了三个问题:1、《破产法》第133条规定:在本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而长沙轴承厂的破产依据的是2007年8月的一个文件实施破产的,而《破产法》是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是否应当按《破产法》的规定实施破产,而不适用政策性破产?2、针对土地评估价格畸低,问了土地评估的依据是什么?3、针对拍卖,问了土地的卖受人是谁?提出这些问题我认为是合法理性平和的。不想也没有给谁添乱,麻木的其他债权人也无动于衷,一切都是按内部人的部署进行的。但一些耍惯了权威的人不能容忍,非但要体现 一下权威不可。立马口气变了,不解决了。本来还有一个问题在债权人会议上要提,考虑到怕给带出麻烦,没有提。就是湖南省再生资源总公司的债权不应当列为破产债权。因为该债在1997年就向法院申请了执行,并且几次都执行到位了,债务人长沙轴承厂每次向长沙市政府报告,每次长沙市政府均以社会稳定为由,不当干涉法院执法,法院被迫将执行到的款物退还债务人长沙轴承厂,致使湖南省再生资源总公司无端受损。所以在给您的第一封信《报告》里就详细谈了为什么要长沙市人民政府安排资金清偿。我们仍然坚持长沙市人民政府应当清偿湖南省再生资源总公司的债务。只有这样才是政府对其不当干涉司法行为承担了责任,才能取信于民,才能走上法治政府,责任政府的轨道,才能赢回政府的公信力。所以,我们忠诚期望市长亲自过问此事,妥善解决,足够清偿。
另外,长沙轴承厂破产案在程序上存在违法,没有保证债权人的程序权利(且不谈实体权利)。《破产法》第61条关于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一项都没有行使。债务人的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等都没有债权人的实质监督。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拍卖过程和成交书债权人都没有看过。内部人控制破产清算和财产处理,其中部份人对致使企业破产应当承担领导责任,破产财产拍卖给内部人及关联人。有没有违法违规,谁来有效监督。土地以9.5万/亩的超低价拍卖成交,是否正常?其他大量财产被低估,厂区内的树木如果要评估都是几百万,甚至更高,都没有评估。为什么全体债权人可以成立破产财产的竞拍人,不通知参加竞拍,倒是破产人成了买受人。这里会不会有国有资产流失,如果有流失又流给了谁呢?都是合法的吗?我们恳请市长组织独立公正机构审计监督检查。
每天您的信箱有不少的公众来信,我们也不知道有多少来信您能够亲自处理。我们非常希望市长能够亲自处理这个案件,同时恳请市长信箱信息处理的工作人员把信转呈张市长亲自过目。
值此新年之际,我们谨向张市长致以新年最亲切的祝福,祝您新年身体健康,工作顺利。祝福您在新的一年里为长沙市人民做更多好事实事,为长沙人民谋福祉!
谢谢!
湖南省再生资源总公司代理人
2010、12、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支付破产清算费用和职工安置费用后,按以下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湖南再生资源总公司的债务即属第(三)项“破产债权”。
经查,长沙轴承厂破产财产变现总额2720.80万元,须优先拨付的清算费用和职工安置费用共计25032.44万元,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该两项费用,尚缺资金22311.64万元,因此第(一)、(二)、 (三)顺序债权均无财产可供清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