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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轮电动车附一

2018-1-5 3:16:39发布26次查看
敬爱的市长同志!你好!
由于15号忘记带行驶证!交警同志直接扣车不允我10公钟内拿行驶证来换车!今天16大早去开福区交警总队!被告知先去开福区政府边上停车场看车交20块抄车架钱!后来再到开福区交警总队交50块罚款!!再返回停车场交70元开块钱拖车停车费!!!总的费用加交通费还有公司请假费用!可能要达到300块了!昨天我扣车半个小时时间内因为同样的没事行驶证被扣车的有100多个人!(以前没有强调电动车要带行驶证上路,三年来从来没有这个原因查过)!!小市民真的伤不起!!!
你好,感谢你的来信。《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七项明确指出电动车、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必须随车携带电动车行车证、电动自行车行驶证。我们民警的执法是有法可依的,并不存在您所质疑的“创收”。同时,交警部门提醒广大电动车、电动自行车的驾驶员朋友们,“电动车、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道路,应在距右侧道路边缘一点五米的范围内行驶;   (二)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一点五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零点一五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零点三米;   (三)电动车驾驶人必须年满十八周岁,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必须年满十六周岁;   (四)电动车驾驶人不得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得醉酒驾驶;   (五)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得接听手机、戴耳机;   (六)电动车必须悬挂编号牌,电动自行车必须悬挂号牌;电动车编号牌和电动自行车号牌应当安装在车辆正前方;   (七)随车携带电动车行车证、电动自行车行驶证;   (八)不得加装固定遮阳遮雨装置、电瓶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通行的装置;   (九)电动车可以搭乘一名六周岁至十二周岁且身高不超过一百五十五厘米的未成年人,禁止搭乘未达到六周岁、超过十二周岁或者身高超过一百五十五厘米的人员。   (十)禁止电动车、电动自行车从事客运经营。 最后,再次感谢你的来信。 市公安交警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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