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是一名个体经营户,昨天(2014年3月28号)路经芙蓉路去暮云办事,行驶在湘雅医院路段时由于当时堵车,这时一男子来到我车边跟我说“师傅,你往汽车南站方向去不,方便就带我一下”我就同意让他上了车,在车上两人互相交谈着,他说他赶车去郴州面试,已经半小时了都没打到车,还谈了一大堆关于打不到的和城区堵的事,后来他主动说他平常打的是40元,也给我40元,我说那没必要咯,他说他赶得急也不好下车去买烟,就给40元钱做为点油钱咯,我也就没推持了,刚到南站就被雨花区交通运输局栏住把我车扣了,说是我非法营运,再怎么解释也不行。我承认我开始是为了出于做好事到最后占了小便宜,但我有个体工商执照,家里堆着几百万的货物不可能去长期去跑“黑的”从事非法营运,请各位领导到我当地走访调查,所以感到很冤枉也很委屈,我可以承受非法所得十倍哪怕是二十倍处罚,但做为非法营运处罚我实在是接受不了,望各级领导明查,人性化执法。
对您在市长信箱中反应的问题,作如下回复:
1、该案的情况,与您所反应的基本一致,该案现已调查完结,长沙市雨花区交通运输局已对您作出了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车辆已放行。
2、长沙市雨花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的过程中,已经向您作了解释,您该次的行为,一是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二是使用机动车辆为他人提供服务,并收取报酬,因此该局对您行为的定性为“非法营运”,并依据长沙市统一的处罚的标准对您作出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局对您行为的定性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3、您向市长信箱反应的问题并不是对非法营运事实的否认,而是对行政处罚不服。该局在对您开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已注明: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交通运输局申请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