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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紧急制止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违法裁定先予执行强制拆除老百姓生活必需居住房屋的行为

2018-1-3 11:52:57发布111次查看
这是一起发生在我国《物权法》实施后,原告与被告联合起来状告第三人,人民法院违法受理,违法审理,违法先予执行强拆百姓居住房屋,侵害百姓用益物权的典型案例。
在开发商长沙市滨江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江公司)、长沙市岳麓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岳麓城建公司)及被拆迁单位湖南省长沙船舶厂(以下简称长船厂)没有与我们十一户居住在本厂职工住房的承租人依法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没有对我们进行合理补偿和安置的情况下,开发商滨江公司、岳麓城建公司以原告身份与被拆迁单位长船厂以被告身份联手将我们十多户房屋承租人作为第三人起诉到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其案由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违法受理本案,违法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违法裁定先予执行。要强制拆除我们生活必需居住房屋。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7日裁定认为,原告滨江公司、岳麓城建公司于2008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限被告长船厂和第三人周丹、王学球、刘友良、彭军山、胡建功、罗跃华、龚文、王建、杨建、雷利纯、刘德清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3日内,自行迁出,腾空房屋,并交付原告予以拆除,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岳麓区人民法院上述十一份裁定违背事实、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我们不服岳麓区人民法院该先予执行裁定,于2008年11月21日向岳麓区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依法撤销岳麓区人民法院(2008)岳民一初字第2961-1号、2962-1号、2963-1号、2964-1号、2966-1号、2967-1号、2969-1号、2971-1号、2973-1号、2974-1号、2976-1号共计十一份民事裁定。具体事实和理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岳麓区人民法院依法不应受理本案
拆迁人滨江公司、岳麓城建公司、被拆迁人长船厂没有依法与房屋承租人的我们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5)9号司法解释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岳麓区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本案,更不应裁定先予执行。
二、岳麓区人民法院不应适用简易程
序审理本案,违反法定审理程序
因本案属群体性纠纷,争议焦点多元化,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原告、被告大量主要证据缺失,争议的诉讼标的金额特别巨大,本案事实认定不清,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我们向岳麓区人民法院提交《审判程序异议申请书》,岳麓区人民法院没有依法作出裁定,继续违法采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并违法受理原告滨江公司、岳麓城建公司要求先予执行申请,违法裁定先予执行强拆我们的住房。
三、原告滨江公司与岳麓城建公司
不符合申请先予执行的法定条件
原告拆迁我们居住房屋,必须依法提供《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资质证》、《拆迁委托书》、拆迁红线图等相关证件资料予以质证,以证明原告与我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然而,原告在开庭审理中拒不提供上述合法有效证件资料。特别是本案拆迁房屋价格评估所依据的(拆字[2007]第12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经我们多次要求原告提供,原告拒不提供。却提供一份“证地不符”的(拆字[2008]第5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经质证查明,该证的拆迁范围是:“西至潇湘中路西边线,”而我们居住的房屋在潇湘中路西边线以外的范围,不在该房屋拆迁证规定的拆迁范围之内。另外,对于该拆迁范围的土地用途是公共利益用地,还是商业经营性用地不明确。同样直接涉及到我们居住房屋拆迁补偿的标准和价格。因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不能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三)项和第九十八条之规定。不符合申请先予执行的法定条件。
四、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须住房依法不能强制执行
我们被裁定先予执行拆除的居住房屋是我们的生活必需住房。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更不能强行拆除我们的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
五、岳麓区人民法院该裁定侵害了我们作
为用益物权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我
国《物权法》关于用益物权的相关规定
依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因此,在原告与被告没有与我们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没有对我们进行合理补偿和安置的情况下,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强制拆除我们的居住房屋,侵害了我们的用益物权。
六 、必须依法先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合理
安置补偿,必须依法先补偿安置,后拆迁腾地
依据国务院305号令《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租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告违反该条例,拒不与我们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将我们居住房屋认定为非居住房拆迁,严重损害我们的合法权益。特别应指出的是,裁定认定2008年1月30日前腾空房屋,而原告出具的2008年5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办证时间是2008年7月30日,在2008年7月30日之前已经违法拆除了长沙船舶厂数十户住房。因此,人民法院不但不能先予执行强拆,而应依法制止原告违法拆迁行为。必须先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合理安置补偿。必须依法先补偿安置,后拆迁腾地,
依据国务院温家宝总理政府工作报告指示:“要维护社会安定和谐,坚决纠正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中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依据中共湖南省委常委,中共长沙市委书记陈润儿在我市“一洲两岸”工程拆迁工作会议上指示:“一洲两岸拆迁工作要把老百姓的利益放在首位,先安置后拆迁,凡安置方案不合理或安置不到位的一律不准拆迁。”
依据中共长沙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徐湘平指示:“决不能以行政命令代替法律程序,绝对不能片面强调为了重点工程而放弃征地拆迁的原则。”
因此,岳麓区人民法院该先予执行民事裁定书,违背事实,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请求有关上级机关及领导立即制止岳麓区人民法院违法强制执行拆除我们生活必需住房的行为,监督和指导岳麓区人民法院予以复议,依法撤销(2008)岳民一初字第2961-1号、2962-1号、2963-1号、2964-1号、2966-1号、2967-1号、2969-1号、2971-1号、1973-1号、2974-1号、2976-1号共计十一份《民事裁定书》。
上访人:湖南省长沙船舶厂职工、退休职工
周 丹 王学球 刘友良 彭军山
胡建功 罗跃华 王 建 杨 建
雷利纯 刘德清 龚 文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我部收到《关于长沙船舶厂直管公房拆迁的有关问题》(长政督信函[2009]330号)市长信箱信件后,区指挥部召集城开分部、船舶厂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认真研究,经与船舶厂仔细核实,上访信的说法很多不符合事实。事实上,涉及所反映情况的只有12户,其中胡建功与杨健二位同志的问题已经协商解决,并已依法腾出了需拆迁的房屋,现对其余十位上访者的情况分述如下: 一、上访人与船舶厂没有明确的租赁合同,其中部分是擅自占用的船舶厂公房,不是厂里的福利分房,所以这十人均不是合法承租人,不可能、也无法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与十名同志签署拆迁补偿协议。因为从法律上讲,他们不是合法的租赁主体。船舶厂制定的相关拆迁厂内直管公房的文件,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更不存在损害上访人利益的问题。 二、关于船舶厂与上访人拆迁安置问题 船舶厂和岳麓区城建开发公司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明确,拆迁船舶厂的房屋按平均价计算是每一平方米944.16元补偿,而船舶厂制订的补偿给公房住户是按1592元/㎡补偿的,同时还可享受不足36㎡的差额部分按2780元/㎡增加补偿,在这次潇湘大道工程拆迁范围内共有104户,与上访人相同的情况,现94户均已解决,仅剩10户尚未协商处理好。这十位同志的拆迁安置基本情况是: 1、罗跃华,占用船舶厂公房,没交租金,不属合法承租人。他现占住船舶厂直管公房22.83㎡,船舶厂曾多次找其做工作,并同意补偿其9.6万余元,每平方米将近补偿4000余元,可以说船舶厂作了较大牺牲,但罗跃华不同意,船舶厂无法满足其欲望。 2、李梦贤,他现仅住25㎡船舶厂的自有公房。船舶厂也同意补偿其9万多元,但他提出要18万元或给其一套75㎡的住房。这种条件船舶厂不可能满足。 3、王健,非法占用船舶厂公房,从不交租金。船舶厂于2002年为王健一家解决了一套住房,依船舶厂与其签订的分房合同约定,新房交付使用后,他必须交出居住船舶厂的60㎡公房。但分房后,他不交出原使用的公房,并擅自将其父亲(退休工人,已依当时政策回乡定居,让其儿子王健顶替进厂),从乡下接来占用了原住房。实属无理,故意制造障碍,意欲谋取不当利益。 4、雷利纯,船舶厂按职代会主席团组制定的拆迁补偿办法,补偿其10余万元,但她不同意。既然法院在审理,应当依法解决。 5、龚文,居住船舶厂自有公房约25㎡,未交租金,船舶厂按职代会主席团组制定的拆迁补偿办法同意补偿其8万余元,但他拒不搬出,船舶厂实在无可奈何。 6、刘友良,居住船舶厂自有公房41㎡,从未交过租金,船舶厂按职代会主席团组制定的拆迁补偿办法同意补偿其10余万元。但她本来和婆婆住在一起,见拆迁就与其婆婆分立户口(婆婆是拆迁工作开始后立的户),要求按两户支付补偿费,船舶厂当然不能对这种行为予以支持。 7、刘德清,她占用船舶厂公房,未交租金,不是合法承租人。2006年船舶厂为其解决了一套80余㎡的集资房,她写下承诺,保证三个月内交出原使用船舶厂公房。但她出尔反尔,将原使用房屋擅自交给其女儿居住,实属无理。 8、彭军山,居住船舶厂公房52㎡,未交过租金。2005年集资建房时,彭军山一家(包括父亲)都表明,同意搬出现占用的厂有公房,其妻子李漫华还与船舶厂签了承诺书,搬进新房后,退出占有的厂有公房。但搬进新房后,却拒不退出厂有公房,并说集资房屋是父亲的,故意制造矛盾,实属无理。 9、周丹,居住在船舶厂自有公房47.85㎡,船舶厂未收过租金,船舶厂按职代会主席团组制定的拆迁补偿办法同意补偿其十余万元,他认为太少。船舶厂也无法满足其要求。 10、王学球,占用船舶厂30余㎡的厂有公房。船舶厂于2007年给他全家(包括其父亲在内)已解决了一套住房,当时王学球也同意分房后搬出。其父亲还承诺,保证五年内不提出调整住房要求。但安排其新住房后,王学球以安排的新房系父亲所有,拒不搬出。象王学球这样,已经安排解决了一次,借拆迁为由,又要求安置,实违背船舶厂住房安置原则,也对他人不公平。 至于上访人讲停水停电半年多,这不符合事实,至今他们仍有水电供应。长沙船舶厂对于职工的要求,只要合理,船舶厂又能解决,船舶厂必将尽力解决。但不当要求,船舶厂确无法也不可能满足,因为绝大部分(90%以上)居住在厂自管公房的人都协商解决好了。如果私开口子,这不仅不公,必将引发已签约腾房住户的不满。
岳麓区岳麓滨江新城拆迁安置建设指挥部二○○九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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