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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岳麓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何这么“牛”?

2017-12-31 21:43:08发布35次查看
长沙市岳麓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何这么“牛”?
李女士与长沙市xx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岳麓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4月20日受理,并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岳仲字(2009)第19号,该案于2009年6月初开庭。该劳动争议一案自2009年6月初开庭后,劳动者为等待裁决结果,望眼欲穿!
李女士及代理律师多次去岳麓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索要裁决书(上门索要、或电话索要),仲裁员每次说“快了”,“快了”……,6月份去索要裁决书,说“快了”,7月份去索要裁决书,也说“快了”,8月份去索要裁决书,又说“快了”,9月份去索要裁决书,说“国庆节前一定有”,国庆节后再去索要裁决书,又说“元旦前一定有”,元旦后再去索要裁决书,说“下个星期有”,下个星期再去索要裁决书又说“下个星期再来”,距离春节不到半个月了,劳动者的忍耐已达到了极限、快要爆发了,终于在2010年2月2日拿到了岳麓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李女士拿到盼望以久的《裁决书》,仔细一看“吓了一跳”,《裁决书》的落款日期是2009年6月份。这不是明摆把劳动者当“猴子耍”。
若果真是2009年6月份作出的裁决书,为什么要到2010年快过年了才给劳动者?
若果真是2010年快过年才作出的《裁决书》为什么落款日期是2009年6月份?
2010年2月5日代理律师去岳麓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索要《裁决书》,仲裁员说:没有。然后又说:我们这里从来不给律师《裁决书》。
岳麓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上述做法,一个字“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三十二条 仲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五)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六)故意拖延办案、玩忽职守;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有本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仲裁委员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解聘等处理;仲裁员所在单位也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望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及纪委能关注此事,以维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社会形象,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该案因申请人向岳麓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的仲裁申请书上所留的地址、身份证地址与申请人现实际住址均不相符,故在申请人未来岳麓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领取裁决书的情况下,仲裁委无法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当事人,而并非信中所反映的申请人多次来岳麓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索要裁决书未果。申请人直至2010年2月4日才来岳麓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领取裁决书。而申请人的代理人在其申请人已经领取裁决书的情况下,仍至岳麓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索要留存的唯一一份裁决书原件,以便向其申请人索要代理费。因此,岳麓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依法依规在法定时间内正常结案,信中所反映的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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