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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问题

2017-12-31 15:27:00发布37次查看
尊敬的市长:
您好!
我是长沙市建设施工公司一名普通职工,1997年6月我大学毕业(计划内包分配)分配到长沙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工作,同年安排在市建工局下长沙市建筑装修工程公司工作,后企业更名改为长沙市建设施工公司,去年公司决定改制,采用关门走人了难方式解除职工人事劳资关系。由于公司领导层经营不善,公司情况每况日下,一直以公司原来固定资产收租来维持工资运转,公司固定资产严重缩水,自97年我分配到该公司至今,公司从来都没有发过我一分钱工资,一直靠自己在外打工至今,在这次改制中,公司变卖了全部资产,听说资产有一千万多元、公司员工107人,按理大家分配家产,应该平均有八九万,就算我们工龄(12年)没人家长,至少也该有个四五万吧?但我仅分得约12000元,我因为在外到处打工,无时间也没能力去核实分配是否真的按政策、按规定执行的,在此我有两点请求市长大人安排相关职能部门帮我们解决:
1、本次改制是否存在严重违规、暗箱操作?部分公司员工是否具备分配资格?
2、公司在改制时,仅给了我12个月的经济补偿,是否该补偿我这12年来的工资?该如何补偿?
肯请市长大人为我做主!感激万分!
长沙市建设工程施工公司于2006年经市建委批准按“关门走人”的方式进行
改制。2008年经市建委审核:该企业改制总成本:1147.37万元,自有资产:
827.31万元,缺口为:320.06万元。缺口处置由市建委协调解决。企业属于负改
制。该企业后来在房产的处置中增值200余万元,增值部分由市建委回收抵减缺
口资金。 企业改制人员身份置换补偿根据长政办发[2004]35号文《关于深化市属国有
企业改革的实施细则》和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办法》执行。您系97年8月分配来到该单位的大学生,其补偿标准为:从1997年8月至2004年6月30日其工龄不足8年按8年计算,依照“35号文”前10年补偿每年500元*8年=4000元;从2004年7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不足5年按5年计算,依照481号文按社平工资1415*3+1487*2=7219元;另再发给再就业扶助费2000元,合计:13219元。另外,企业考虑到大部分职工下岗无工资,个人养、医保费用缴纳有困难,企业又申报见面了职工这一部分应付的支出,您因此减免了7千多元自缴费用。 该企业改制进行时,都是按照文件精神执行并张榜公示的市建委改制办全程督办,没有违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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