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领导:
您好
我是雨花区城南故事的一位期房业主,我们合同签定收房是2012-1-10日前,收到通知后我们马上就赶到楼盘收房,也办了一些相关的手续,请了专业的验房公司,验房时发现有很多问题,就提交了整改的资料,一直到今天也就是3-10号才收到整改好的通知,今天要上班,准备明天再去看看是否合格,现在有以下问题想请市领导给我们想办法:
1、到现在为止,这个楼盘还没有竣工验收备案表,不符合合同要求,是否可以拒收?(现在因为有一部分人着急住也收房了)拒收是否可以按合同要求得到赔偿?如果有赔偿的话市领导是否能直接为我们百姓做主?如果收了房的话,到时国家会不会承认它的合法性?
2、物业公司收物业费说一定要从2-10开始收,可是因为房子本身的质量问题使我们没能及时收房,物业也要收物业费,这合理吗?
3、很多邻居说要买点炸药去楼盘威胁一下,因为都很气愤,也许这一辈子就买这么一套房子的。我还是希望能在这里住下去的,所以不希望有这样的事情发生。
4、这些问题我已经反应给您们了,是不是可以直接派人到现场来了解情况,看是否属实。以上问题希望能得到市领导得重视。也使我们百姓的合理要求不被侵害,期待您的回复!!
agnes0600:
您好,感谢您的来信!收悉您的来信,我委责成雨花区建设局对您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现作如下回复:
一、小区的8栋房屋已经通过了竣工验收,有相关验收报告及质量保证书。
二、小区的房屋销售合同约定了前期物业服务期限从出售房屋交付之日起算。因收房是2012年1月10日前,故永倡物业收物业费从2月10日开始收符合前期物业合同的规定。
三、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湘价服[2010]76号第十九条的规定“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根据购房合同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经物业买受人查验收房后,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交纳;物业买受人在查验收房时物业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购房合同约定的条件,整改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业主可根据购房合同的规定收房并主张权利。
四、物业企业的工作和服务也有待进一步加强和提高,区城乡建设局物监科将进一步督促长沙永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加强小区物业服务,做好保洁、绿化、保安等工作,并适时协调小区业主的相邻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