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书
尊敬的上级临到:
请求人:谢艳峰,身份证号:430481198205250334
联系电话13723854646
长沙月新地产于2010年12月成立,工作人员是刚毕业大学生一起借钱创业,在这创业过程,公司因为市场不好多次迁移,由繁华上和国际广场地带迁到了含浦镇,因为成本相对而言低很多。
大家在这数年来拿着非常低的工资并且,在市场的口碑非常良好。每位员工对自己要求严格,并且全部通过专业知识考试,带证上岗。公司从来没有像举报人苏磊先生所说的那样。
本人请求相关部门明察,相信领导会支持我们这些社会弱势全体。
苏磊是日缘(中国)药品营销中心经理。一位购买260多万元340平米别墅的经理,为了2%的中介费,反过来耍无赖,不给中介费。
在这炎炎夏日,中介公司人员在外跑,为客户服务,最后得到的却是这样的回报。
望上级领导为我们做主,还我血汗钱!谢谢!
长沙月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2013年8月5日
答复:谢先生你好,你们所经营的房产中介,是以收取中介服务费为目的。据我们所知,每次中介活动会签订中介合同,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包括报酬),如果你没有违反合同约定义务,是有权利收取中介费的。如果对方不履行支付中介费的义务,可以采取两种方式维权:1、到你们中介的房产所在地的街道司法所申请调解;2、调解不成,可以向被告(你说的是苏先生)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法院起诉,或者按照中介合同约定的纠纷处理方式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