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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雨花区常康门诊部转让合同纠纷事件的行政部门

2018-5-13 5:31:42发布114次查看
尊敬的长沙市雨花区卫计局领导:
就贵局于2017年4月5日对“雨花区常康门诊部”(位于雨花区洞井商贸城9区13号)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被许可人提供虚假证明,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为”、“撤销将雨花区常康门诊部法定代表人由陈梦军变更为王全震的行政许可决定”本人有几点看法,被许可人表述不清,本人也是被许可人之一,易让人引起误解,过错方是陈梦军。该门诊部转让行为是陈梦军收取了转让款,而许可证的法定代表人又回到她本人。实际上是陈梦军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给本人造成损失后,在主张权利时,行政主管部门总是推托。针对这起转让合同纠纷,本人的观点,主管部门应负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陈梦军应受到行政处罚,本人的合法权益理应得到法律保护。
本人提出的如下问题请雨花区卫计局作答:
1、本人之前所取得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不是已经生效?或者说根本就没有变更?
2、本着行政公开原则,要求主管领导对本人问题给予解释,本人有权查阅相关内容,不知可否?
3、由于陈梦军的过错,撤销行政许可,作为受害,我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是行政赔偿,还是其他谁来赔偿,请给个说法?
4、行政机关为什么不对陈梦军给予行政处罚?
5、主管部门对提交材料有没有进行审查?有没有监督管理工作记录?要求查看每年的校验记录?
6、本人作为利害关系人,主管部门明知变更不合法,尤其是从2016年10月接到投诉至今为止是不是应该对本人履行告之义务?
7、受理变更许可证,许可主体审查后重新核发许可证,改一下就可以了吗?
8、主管部门有没有去过实地检查?
9、行政主管部接到投诉是2016年10月份,到2017年4月份才有处理结果,是不是核查、处理不及时?
10、由于陈梦军的过错,许可证变更后以撤销,又收取了转让费,从中牟利,这种行为是不是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11、本人在门诊部经营的经营活动合不合法?是不是非法行医?出现医疗事故应如何追责?
12、主管部门是不是要对门诊部存在安全隐患应进行通告?
本人的建议,请雨花区卫计局回复:
1、重新举行听证,把原《决定书》的被许可人陈梦军的过错表述清楚,并对陈梦军给予行政处罚;
2、请出书面函告本人应该在什么时间停止营业;
3、请书面确定行政许可是无效的;
4、书面回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审批与登记申请条件必须有场地(选址报告)和设施、设备等,是相互关联的整体;经营场地及医疗用房不符合法律程序,与之相关的执业许可相背离,是不能继续从事医疗活动的;设施、设备等依附于行政许可证;
5、书面回复这种情况是不是行政许可变相转让,或者是其它违法行为;
6、可以这样理解,《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至始至终仍然都是陈梦军法定代表人,与之相关联的场地、设施、设备等不可能转让,否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就是一纸空文,与当初的申请登审核等过程相背离,所以财产物一直就是陈梦军的,转让给我的是不合法的。请书面说明。
实名制投诉人:王全震
行政许可的撤销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影响本人的合法权益,由本人承担,是不公平的,有悖于行政权力属于人民并服务于人民的基本原则。行政许可证反复变更,有违行政法学上的信赖保护原则,使本人无所适从,让政府行政部门的公信力大大打折扣。行政机关不行使职权,是行政不作为,滥用职权是渎职,行使职权不恰当是失职。
本人的建议,请雨花区卫计局书面回复:
1、重新举行听证,把原《决定书》的被许可人陈梦军的过错表述清楚,并对陈梦军给予行政处罚;
2、请书面函告本人应该在什么时间停止营业;
3、请书面确定行政许可是无效的时间点;
4、请书面回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审批与登记申请条件必须有场地(选址报告)和设施、设备等,是相互关联的整体;经营场地及医疗用房不符合法律程序,与之相关的执业许可相背离,是不能继续从事医疗活动的;设施、设备等与行政许可证是相互依存的;
5、请书面回复这种情况是不是变相转让行政许可,或者是其它违法行为;
6、可以这样理解,《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至始至终仍然都是陈梦军法定代表人,与之相关联的场地、设施、设备等不可转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基于这些特定的客观条件作出的决定,否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就是一纸空文,破坏了当初许可的基础,相反,本人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转让过来的设施、设备等就毫无意义,等同一堆废品一文不值。所以转让给本人是不合法的,根本就不能转让,所有财物一直就是陈梦军的。请书面说明。
不要偏袒,如果有违法行为,决不姑息!!!
2017-09-08 20:5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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