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 告
尊敬的长沙市市长!
本人是长沙市赤岗小区一名普通市民,姓名黄罗生今年52岁,于86年因国家建设从农民转为工人,带指标被分配到长沙市锻压机床厂型铸车间翻砂,在工作期间被单位曾多次评为劳动模范,先进个人大大小小奖励本子几十个,于2002年4月15号在单位工作因机械故障导致几吨设备打至我的双脚当时伤情相当严重,在长沙市三医院住了二年半院,动了六次大手术,经过长沙市劳动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六级伤残工伤,享受工伤门诊待遇,每月需要到医院就医看病,但2008年长沙市锻压厂进行强执关门协业,倒至破产,之前厂里还有土地,于2013年进行变卖,卖了总资产6100万元整,一直解决不了职工的后续问题,拖至我2008年至现在目前没有拿过一分钱生活补贴,对于现在我这个50多岁的中年男人来说到哪都无法就业,因为你是伤残人员,每月要到医院就医到哪家企业都无法接受我这种伤残人员,所以导致生活相当困难,像我这样的年纪,上面有父母要养,父母之前86年被国家征收发4500元一次性解决之后一直没工作,后进入社区靠吃低保为持生计,下面有女儿在读书,要学习与生活费,最主要是我们一家都是厂里双职工,破产就等于我们全家限入困境,加上我负有重大工伤不能外出工作,造成一家全部限入生活困难,从2008年到现在我的生活费得不到保障,目前厂里已经进入破产程序有独立清算部门来解决破产企业职工后续养老医疗问题,但在处理过程中律师在2015年7月份强制中止我与劳动社会保障局的所有养老医疗工伤保险,导致我无法看病住院冶疗伤情越拖越严重,在中止之后我们多次找过清算部门律师要求恢复所有保险,但律师一直不以为然,根本没有把此事放在心上为我们解决实际问题,所以我今天没有办法找到长沙市人民政府想请政府为我解决我实际问题,立即马上恢复工伤养老医疗保险,让我看病继续冶疗。另一个就是既然厂里资产进行变卖,进行破产企业清算时间还是会比较漫长,但我的生活困难已经支撑不了,想请政府部门先从清算组暂时先支取一部分生活费解决目前实际情况。多次找到国资委曾主任,但国资委一直不接待不管不顾百姓生活困难,希望市长能认真了解实情,再次感谢市政府领导为百姓解决民生。
我的联系方式:黄罗生,电话13787282637,13677312295望回复!
此致
敬礼
2015年11月23日
关于黄罗生安置情况的说明
一、基本事实。
1、黄罗生,参与原长沙锻压机床厂2002年的改制,并与改制后的锻压公司建立劳动关系。2002年黄罗生发生工伤事故,2004年被鉴定为六级伤残。
2、锻压公司2008年4月26日停产,2009年12月因公司股东起诉,被长沙县法院判决锻压公司解散。
3、锻压公司被判决解散后,长沙县法院2010年6月受理公司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对锻压公司强制清算,并于2010年依法指定成立清算组,开始对锻压公司进行清算工作。
4、经清算组清理,发现黄罗生在锻压公司参加了法定的五项社会保险,锻压公司2008年4月停产之前,因工伤原因,黄罗生有段时间并没有参加工作,但锻压公司一直按724/月的标准向黄罗生支付了生活费,该做法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5、锻压公司停产之后的2008年11、12月,有对包括黄罗生在内的锻压公司全体员工按原标准支付了两个月生活费的财务记录,此后,黄罗生在锻压公司清算期间,又领取过1900元的现金(该款来源于以锻压公司名义向市机械行管办借入的资金)。
6、锻压公司停产之后直至2015年7月,包括黄罗生在内的锻压公司全体在职参保职工的社保均处于欠费状态,但锻压公司参保职工的医保住院报销待遇一直可以享受。
7、黄罗生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后,已享受法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9996元,另外,黄罗生在2015年7月之前还可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政策享受300元/月的工伤门诊待遇。
8、公司清算组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关于“公司解散,劳动关系终止”;《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长沙市规范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行为若干规定》第七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15年7月将包括黄罗生在内的全体在职参保职工的社保历史欠费全部缴清,并于2015年8月办理了在职参保职工的社保停保手续。此情形导致黄罗生原已享受的工伤门诊待遇300元/月及其他相关工伤待遇不能继续享受。
二、清算组在清算工作中对黄罗生的安置。
1、黄罗生工伤情形的确严重,需要继续治疗,但其工伤属于新工伤,不属于老工伤。在此情形下,清算组经与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局协商,决定按长沙市老工伤政策安置黄罗生的工伤问题,即将黄罗生纳入老工伤统筹管理,为此,经市工伤保险管理局依据政策计算确定,清算组已在锻压公司清算资产中,于2015年11月25日为黄罗生向工伤保险管理局缴纳了467260元的费用,此后,黄罗生可按政策规定,按月从工伤基金享受伤残津贴(不低于长沙市最低工资标准)直至其退休,除此之外,黄罗生还可以享受工伤康复(工伤医疗)费用报销待遇、残疾器具辅助费用报销等待遇。
2、锻压公司清算组已计算确定黄罗生直至锻压公司被判决解散日(即法定的劳动关系终止日),按原标准应补发的生活费,以及锻压公司解散职工劳动关系终止的经济补偿金合计数再扣除其截止2015年7月的社保个人应承担部分后的余额为4122.38元,另外,经清算组与市人社局失业保险局协商,黄罗生还可申领失业保险金约16300元(按2009年12月公司解散而被动失业时的标准计算)。
三、黄罗生的诉求。
在清算组参照长沙市老工伤政策将黄罗生交由社保局纳入老工伤统筹的情形下,黄罗生及其家人还提出以下诉求:
1、黄罗生本人及其配偶肖双兰(也系锻压公司职工)要求向其支付工伤补偿。
2、黄罗生的女儿认为公司不应当解除与黄罗生的劳动合同,应当为黄罗生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直至其六十岁。
四、对黄罗生及其家人诉求的法律分析。
由于锻压公司2009年12月被法院判决解散,依据上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黄罗生与锻压公司的劳动关系因公司被判决解散(法律事实)而终止(法律后果),是非因黄罗生本人意愿而发生的,带有强制性,因此,即便如黄罗生及其配偶的诉求向其支付工伤补偿金,也只能按照2009年标准支付。
又由于黄罗生属于特殊工种,依据社保政策,其可以距法定退休年龄提前五年退休,因此,即便由清算资产变现收入为黄罗生缴纳社保,无需缴纳至其六十岁,可以只缴纳至其距法定退休年龄提前五年的时间点。
但是,依据我国2010年12月20日修改前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长沙市工伤保险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针对黄罗生的工伤安置,要么由锻压公司一直为其支付伤残津贴并交纳社保费直至其退休,要么由锻压公司按2009年的标准向其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两者只能选其一而不能两项都享受。目前,清算组对于黄罗生的安置选择的是对其最有保障的一种安置方法,即依据市老工伤政策将黄罗生纳入老工伤统筹管理,应当说其将来可享受的待遇比其之前享受的待遇要高的多。
综上,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办理黄罗生的停保手续是有法律依据的,对黄罗生的安置是符合长沙市社保政策的,也是对黄罗生最有保障的。另外,必须要说明,清算组按老工伤政策安置黄罗生,已支付的费用,已远远超过法定的应由锻压公司负担的开支。基于此,对于黄罗生继续参保缴费的办法,清算组认为只能采取“由黄罗生以灵活就业方式继续参加社会保险,并缴费直至其距法定退休年龄提前五年退休的时间点,在此期间产生的养老、医疗保险费,由清算资产现金补偿”的方式最为合理。
以上情况,特别说明!
长沙锻压机床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5年11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