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就长沙市梅岭国际小区内违规建设露天垃圾站,环保局违规验收的事多次投诉长沙市环保局, 环保局2016年2月5日回复如下:
回复1:cjj27-2005《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虽明确规定建筑面积不应小于80平米,但该规定不属于强制性条文。cjj179-2012《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未再对垃圾站房建筑面积提出要求。言下之意是可以不建垃圾房了。
既然政府部门如此无知,本人感觉有必要给你们普及一下法律法规:1)标准用词说明中已明确:“应、不应”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2)cjj179-2012《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总则1.0.3明确,收集站的规划、设计、建设、验收、运行及维护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3)cjj179-2012《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第6节对建筑、结构与配套设施均有详细要求。4) “不属于强制性条文就不需要执行”,堂堂政府部门,竟然有这样无知可笑的强盗逻辑
回复2:该项目通过设置绿化隔离带进行隔声。垃圾站采用长沙普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40b型地埋式垃圾收集成套设备,该设备为全封闭式,破碎、脱水、水平压缩一次完成,自带喷雾降尘、微生物除臭、污水排放和消毒系统。杀虫和灭鼠措施将根据后期运营需要予以实施。
1)梅岭国际小区2栋绝大多数住户从室内窗户可以直接看到这个露天垃圾站,请问绿化带隔音是如何做到的?2)降尘、微生物除臭、污水排放和消毒系统等配套装置纯属忽悠,现场什么都没有。3)杀虫和灭鼠装置属强制性要求,规范中明确要求与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环保局明知规范有要求却任意而为,请问是出于什么目的?
长沙市环保局任意践踏法律法规,专心玩弄文字游戏,置百姓生命健康于不顾,对老百姓的合理诉求置之不理,唯有请市长大人为我们做主!!!
周乐先生:
您再次反映的梅岭国际项目垃圾站有关问题的信件已收悉,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注、支持与监督,就您提出的问题,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1.根据《城镇环境卫生设施标准》(cjj27-2005),关于第四章垃圾收集站有关条文中,仅第4.1.1为强制性条文,您所提及的“修建建筑面积不小于80m2的垃圾站房”的问题不属于强制性条款。
2.关于垃圾站隔声、除臭、降尘等有关问题,以2月5日的回复意见为准。
3.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对该项目的环境监管,如该垃圾站运行中存在任何环保问题,我局将第一时间予以处理,切实保护您和其他住户的环境权益。
如您对该项目垃圾站的批复还存在任何异议,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我局将积极做好有关工作。
特此回函,顺颂安康!
长沙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