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重机器加班费只有0.4倍
尊敬的领导:您好!
湖南长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严惩违反《劳动法》,大量延长职工加班时间,每个月每个职工加班时间近100小时,加班费远低于《劳动法》规定的标准,晚班近3个小时只有20元(正常情况,按1.5倍应该为50元),双休日只有40元一天(按两倍应该是190元),且经常拖欠,至今还有7月和8月份的加班费没有发放到位。以上情况涉及长重公司有300多职工,望领导派人过来调查。不胜感激!
你好,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制度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如用人单位涉嫌违反上述规定的,你可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相应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按要求办理立案手续,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