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瀚森物业从2016年4月份起就以不给充水,不给停车的各种非法手段强制壹号公馆商户缴纳更多的非法物业费,2016年迫于无奈缴纳了一部分,但是今年变本加厉,这里的商户苦不堪言,多次投诉,去过市政府。瀚森物业说自己后台很硬,不怕。还有没有王法?
关于本案,我们首先要明确的是,供水、供电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业主与供水、供电公司;物业管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两者处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中。
一、 业主交纳物业费的问题
业主和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任何一方违反的,都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业主不及时缴纳物业费,应承担法律责任,物业公司有权要求业主缴纳物业费,并承担一定的违约金。本案物业费用交纳数额与交纳方式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
二、 业主交纳水电费的问题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5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业主与供水、供电公司签订合同,向供水、供电公司缴纳了相应的费用的,供水、供电公司就应该供水、供电。物业公司不是供水、供电的合同当事人,其无权擅自中断对业主供水、供电。
三、 律师分析
本案业主是否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是否索要过高物业费,应根据合同约定和其他证据予以确认。但物业合同与供水供电合同系两个不同的合同,涉及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因合同具有相对性,物业公司不能因与业主有物业费纠纷而代替供水供电公司断水断电,这显然破坏了合同的相对性,侵害了业主和供水供电公司的权利。
建议业主可以先与物业公司进行协商,同时请求供水供电公司协助沟通,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恢复供水供电并承担因断水断电造成的损失。
周岚,女,湖南长沙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中南大学民商法学硕士,擅长的法律服务领域是婚姻家事。
办公地点:长沙市岳麓区银杉路绿地中央广场5栋28楼弘一律师集团
联系电话:15308480214
没有业主委员会吗
壹号公馆的商户真的是苦不堪言。租了业主的房子,正常缴纳3.2元的物业费是不够的,必须再缴纳物业所规定的多余物业费。收费项目他们自己拟定,收费标准更是自己定的一口价,全是他们说了算。不交的就不给买水,不给停车,还有各种刁难。交了就立刻不再为难。商户多次到市政府反应,供水管理处领导打了好几个电话告知翰森物业管理处,停水是违法的,他们根本不当一回事。很多商户被迫搬离了壹号公馆,有些商户逼于无奈,只能妥协缴纳,有些商户还在艰难支撑。今年壹号公馆停止对不交多余部分的商户已经停止供水达2个月之久,还是没能得到解决。难不成真的如他们所说“你们是搞不赢的!”
不供水不供电,断生活基本用水属违法行为,很明显,楼主这表达的是物业强收保护费,物业监管处哪里去了。这是任由其霸道欺凌商户了,收物业费得找业主。
2017-05-25 14:39: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