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求张市长帮助解决
补发本人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信
尊敬的张市长:
本人是芙蓉区韭菜园街道八一桥社区正式职工刘小玲,1980年参加工作,1993年调入八一路居委会(现八一桥社区)工作至2012年12月,在2012年9月社区党组织换届选举中被选为社区党委副书记、社区纪委书记。根据韭菜园街道 2012年12月21日会议纪要第三条政策,本人于2012年12月离开社区工作岗位。本人连续工龄32年,在社区工作20年来从未享受职工带薪年休假,单位也从未安排本人休年休假。本人2013年1月曾报告社区要求补发本人2008年至2012年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年薪工资,但街道以各种不合理的理由,要我找法院、找仲裁,拒绝补发。今特写信给尊敬的市长,恳请市长在百忙之中查看我的请求,为我这个在社区基层工作了一辈子的女子作主,敦促韭菜园街道八一桥社区本着执政为民的理念、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办事原则,按照(第514号)国务院令,补发本人2008年至2012年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年薪工资。
谢谢市长!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芙蓉区政府督查室:
收到八一桥社区刘小玲《关于请求张市长帮助解决补发本人应休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的信》,提出补发她从2008年至2012年应休未休假的年薪工资的要求,经过街道办事处研究,特回复如下: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这一规定的前提是“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八一桥社区职工年休采用的是职工个人提出年休申请,由社区书记、主任批准,报街道备案程序进行个人年休。八一桥社区从未因工作需要制止职工个人提出的年休要求。对于刘小玲本人而言,对年休也从未提出过自己在当年度年休的个人要求及补偿要求。因此对于刘小玲本人在《关于要求补发本人应休年假工资报酬的报告》中提出的要求八一桥社区补发她从2008年至2012年应休未休假的年薪工资贰万叁仟壹佰叁拾元(23130.00元)的要求是完全不合理的。
如刘小玲同志对以上回复有异议,请按程序进入劳动仲裁或向法院提请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