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领导:我叫刘志良,于2004年6月经长沙市雨花区莲湖防火门厂内职工谭文平介绍到该厂从事加工制作防火门工作。2010年1月22日14点钟左右,我在工作中因防火门侧倒导致受伤,受伤后被送到长沙市中心医院进行了紧急治疗,经长沙市中心医院诊断:1、左股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2、脊髓空洞症术后3、大腿伤口感染;4、轻度盆血(以长沙市中心医院2010年2月11日开具的疾病诊断书为准),2月11日出院。2010年10月12日我受伤事实经长沙市雨花区劳动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为工伤。我所受伤残,2011年3月15日经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长劳鉴2011103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评定为玖级伤残(见附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由于用人单位一直没有给我缴纳工伤保险费,致使我的合法权益严重受损。我于2011年4月18日向雨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书6月17日下午开庭劳动仲裁,已过了3个多月,至今还没有下达仲裁书!根据2008年新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第29条和第43条劳动仲裁庭
最长下达劳动仲裁书时间应该是65天!现在长沙市雨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已经过了3个多月(90多天)还没有给我下达仲裁书!致使我的合法权利没有得到保障!我的代理人多次给打电话(0731-85880509)催问并亲自跑到长沙雨花区劳动局催办但以各种理由拖着不下达仲裁书,我也以劳动仲裁逾期向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法院工作人员以没有劳动仲裁书,还有其他原因为由不予受理,要我催劳动局下发仲裁书!尊敬的长沙市领导,我刘志良现在受伤还不能劳动,呆在家里,已经有一年半多时间了,没有生活来源,上有84岁老母亲要赡养,下有未成年的孩子要扶养,我的工伤待遇没有得到保障。您说我咋办呢?我只有恳请长沙市领导给我查办,依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你好,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雨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自受理案件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复杂的可延长十五日。如该仲裁委涉嫌违反上述规定的,你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向市雨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反映,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