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市长,您好!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
第二十九条 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上海、重庆、江苏、通化等地方政府均按此文件为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了护理费。为什么长沙市没有看到相关配套文件?
我市对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均按国家和省市文件将相关政策落实到位,国家对护理费的发放对象、范围、标准、经费解决渠道均已非常明确,地方不需配套文件。只要整合现有资金,认真贯彻落实好优抚政策和待遇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