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长沙市政府领导:
本人刘小伟;1963年出生,1983年3月经招聘入职长沙轻便车厂(现长沙迪马工贸公司)工作,1994年工厂停产,1996下岗。
2000年5月本人居住处由于原东屯渡农场引商拆迁,安置于自拆自建,当时东屯渡农场的拆迁政策是,在厂人员,必须辞职,才能得到一笔27000元拆迁后的劳动力安置费,当时因考虑到已下岗在家无经济来源,工厂又很困难未恢复生产,家庭经济条件很差,面临又要建房的情况下,为了支持拆迁建设,又便于减轻工厂的负担,在迫于无奈的情况下离开工厂。
在2007年接迪马公司通知,到芙蓉区社保局补交社保,按政策文件以灵活就业自由职业人员身份缴纳,当时由于家庭经济紧张,并借钱缴纳了低档养老保险,从1995年4月开始补交,并且退休年限在满55周岁。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湘政发[1995]18号文件,用人单位应当要为职工筹缴养老保险,本人1995年至2000年5月还是属于企业职工,用人单位并没按政策规定为我筹集社会保险,单位在后续处理在厂留守职工的社会保险缴纳时,也没将我的社会保险身份关系纠正。
2010年我在一家民营企业工作,单位接续了我的社保关系,但满50岁还是办不了退休。根据湘劳社政字〔2006〕13号文件,(十一)与国有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按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女职工,其退休年龄按长期工作岗位确定。在原国有企业生产岗位工作的累计时间长于在管理岗位工作的累计时间和从事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的累计时间之和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
我于2015年6月将诉求报告上递到迪马公司和东屯渡街道领导,请求领导多方协商解决:
1、1995年至2000年5月定为灵活就业自由职业人员身份,变更为在企职工身份,并可以在满50岁办理退休手续。
2、1995年至2000年5月的社会保险缴费,由原单位按现有在厂留守职工的同等待遇处缴。
3、1995年至2000年5月的社会保险自付缴费费用,由原单位按国家缴费规定退还于我。
我的诉求至今迪马公司不理睬,东屯渡街道也无合理的解释。我现在疾病在身,今年也被民营企业劝离,只有请求市政府领导主管部门为我指明方向。忠心感谢!
此 致
敬 礼
芙蓉区东屯渡街道芙蓉社区居民 :刘小伟
2015年11月25
您反映的相关诉求属于迪马公司原企业离厂人员遗留问题。关于三点诉求答复如下:
1、1995年至2000年5月定为灵活就业自由职业人员身份,变更为在企业职工身份,并可在满50岁办理退休手续。
根据有关政策,刘小伟参加“社保”是2007年根据湖南省人社厅2006年5号文件办理,但迪马公司企业职工进“社保”是2009年3月一次性补缴的。刘小伟于2000年5月已离厂(移交的档案资料可核实)。
2、1995年至2000年5月的社会保险缴费,由原单位按现有在厂留守职工的同等待遇处缴。
3、1995年至2000年5月的社会保险自付缴费费用,由原单位按国家缴费规定退还于我。
关于您的这两项诉求,如有相关政策,迪马公司将按政策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