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的舅舅舅妈 男:黎某 女:谢某 在93年应为夫妻双方没有生育能力(有医院出具的证明)收养了一名被遗弃在开福区德雅路社区门口的弃婴(现名黎某)收养时社区有开证明,有证明人、派出所有开证明、也到公证处公正了。现在需要补办收养证明!~请问要怎么办?
你好!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你在信中所反映你舅舅、舅妈的情况,已经不属于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的范围,因此,我局不能为其补办收养证。
二、你舅舅、舅妈与其养子女的收养关系已在公证处进行公证,在《收养法》出台之前进行的收养公证具备法律效力。
